岳阳二手车(岳阳建工城陵矶国际汽车城在什么位置)

2024-03-27 07:53:27

建工城陵矶国际汽车城楼盘位于:临港新区联港南路建工·城陵矶国际汽车城。

建工城陵矶国际汽车城规划面积1400余亩,是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也是湖南省重点航运物流项目,规划建设覆盖20万_4S店集群区、8万_汽车展销区、9万_汽配交易市场、4万_二手车交易市场、5万_仓储物流区、3万_工程机械交易市场、6万_商务办公区、1.5万_维修保养中心(含改装装饰中心)、3万_新闻活动中心楼、2.5万_商业配套区、10万_商用车交易市场、1万_车辆管理所和机动车辆检测站、1万_保险中心及汽车金融服务中心,是一座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一站式汽车综合服务专业市场建工城陵矶国际汽车城项目一期占地面积130亩,其中一期一批占地面积65.6亩,分别为A1-A11共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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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商业-商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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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70万元宝马轿车以20万卖掉,这是如何过户的呢?

本来如果车辆无法迁入的话,车管所是不予办理提档手续的啊,现在不能直接去湘潭上牌,只能先退档,到二手车市场更改迁入地后在到车管所办理提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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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70万元宝马轿车以20万卖掉,被网上追逃,他的行为如何定性?

某租车公司将一辆70万元的宝马轿车租给党某后,在合同期限内,人车失联。经过警方多方研判以及多地走访调查,发现这辆车在湖南岳阳出现过,嫌疑人党某以20万元的低价,将这辆宝马轿车抵押到二手车商。

将租来的汽车擅自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先看一个与此类似的案例

?201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与其朋友李某商量租车去接一名宾馆的服务生,然后介绍到歌厅,从中挣点中介费。随即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与临盘采油一矿职工张某签定租车合同,租用了张某的深蓝色捷达汽车。但是此时,李某却出尔反尔,不想干了。为筹集油钱,当晚,被告人王某将该车内的卡仕达牌DVD机、PDOIX低音炮卖至临盘镇某汽车装饰店,得款200元。1月3日,王某驾驶该车到庆云县找朋友郑某玩,二人便商量“这么穷,把车卖掉算了,换点钱花。” 1月4日,二人以该车是做生意抵押的车为由,卖至乐陵市的孙某处,得款3500元。

案件评析

首先,王某不构成诈骗罪(当然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租车是真实的,租车时没有诈骗行为也没有诈骗故意,卖车意图是在租赁后与李某合作未果的情况下才临时产生的。卖车过程中,其有欺骗行为但不是诈骗,而且诈骗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卖车时的欺骗行为,欺骗的不是车主,简单的说是骗出不是骗进,车主没有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就不构成诈骗罪。而此时郑某根本还未介入,也不能定为诈骗罪。

其次,王某租赁汽车,附随有占有的权利和保管的义务,其租赁期限届满,没有还车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但还尚未构成侵占罪,因为逾期不还不代表拒不返还,而随后其将车变卖,以非法处分的实际行动表示不想还,构成侵占罪。王某非法处分的过程就是构成犯罪的过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侵占罪中合法占有是指占有的起因合法,而不是犯罪当时的占有状态合法。

再次,来看看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郑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原销赃罪),构成本罪首先其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或称赃物,也即财物必须为因犯罪而得到,如前所述,王某非法处分的过程就是构成犯罪的过程,郑某帮助处分财物时,王某犯罪尚未构成,郑某的行为是帮助王某犯罪而不是单独另一犯罪。因此,王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侵占罪。

租70万元宝马轿车以20万卖掉,如何过户的呢

我个人觉得这辆车肯定没有经过正规的手续过户,二手车商也许已经猜到车子的来路不正,但是70万的车只卖20万对他来说诱惑太大了,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二手车商违规买了这辆车。

俗话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不久前在西安一名男子将租来的价值70万的宝马轿车抵押给湖南岳阳的一家二手车行,作价20万,因而被警方网上追逃。此事一出引起了热议,有人评论道一个敢卖,另一个也竟然敢买。该男子的行为无疑是违法行为,属于诈骗,同时又是?两头骗?。小编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论断来给大家解读一下其中的法律道理。

一、该起事件的基本情况。

该起案件是由西安当地的租车公司向警方报案,称一男子党某在车行租赁了一台70万的宝马汽车,而后人与车均失联。警方调阅监控查到该车在湖南岳阳出现过,于是赶赴现场走访调查,最后在一二手车商处找回了车,该男子将车以20万的低价抵押给了该二手车商,人已经不知所终,目前正在被公安网上追逃。

二、刑法层面该男子所需要面临的后果。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该男子无疑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因为他从主观上租车就是带着犯罪目的去的,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禁止将车辆转卖或者抵押的条款,意图通过租车达到对车辆的非法占有获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根据涉案金额一般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民法层面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为该男子的行为属于?两头骗?,他和二手车商之间的交易不会再单独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而是视为赃物?销赃?行为。在民法的角度构成了民事欺诈,这属于可撤销行为,二手车商可以要求恢复初始状态,返还20万元。

综上所述,该男子的行为非常愚蠢,为了20万成为网上逃犯,不知道他何时能醒悟,争取自首得到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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