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细则(如何提高绿化管理水平)

2024-04-07 10:21:48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园林事业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就是说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情趣和审美观点也都在发生变化,人们已经不在满足于居住环境内有几个公园街路植几行行道的低格调,而是要希望将整个城市都装扮呈美丽的园林环境之内,要求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的速度和提高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道路,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要现代化

首先必须要坚持高效能和科学化的管理原则,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制都知道,园林绿化就是城市建设发展中关键的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对此,在园林绿化建设、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包括水土、能源、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其最终的核心目标就是可以帮助城市居民能够出行更加方便、提高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所以,相关的管理部门领导必须要建立正确和科学的管理思想,要真正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作为出发点,真正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其次是要构建健全的责任机制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是比较繁杂的,涉及面广、而且任务量也是非常大,对此,需要全社会和政府机构各个方面的协调和配合来进行管理,构建一套健全的责任机制体系,另外进行对园林绿化管理体质进行改革和深化,将绿化管理责任权进行科学的划分,要理清各个部门和各个级别之间的合作关系,只有这样才可以调动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积极性,最终才能够提高绿化管理水平。另外还要构建技术岗位的制度体系,并且要加强科技工作的目标管理工作,要积极的对园林绿化科技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要明确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性,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单单要姜块生产建设的步伐,还要做好生产建设后面的科技管理工作,以此来提高质量,最终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系统体系。对此,还要建立各个科技岗位的职责制度体系,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以促进增产增效。

最后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及时制定和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要加强对绿地责任单位和管护单位的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对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切实做到督、查、改环环相扣,进一步提高绿化管理水平,提高树木成活率,扩大城市林木绿地覆盖率,巩固绿化建设成果。

2、加快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是提高整体水平的关键途径,是为人们提高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有相关人士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的政府部门对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起到的作用和意义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和重视,所以,想要切实的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就必须要对管理者提高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要加强对管理者灌输先进的管理理念,增强对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对先进手段和技术的运用能力,从而形成以公共利益为重,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结合市民的监督,政府人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都能确保得到提高。

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过程中,园林部门和管护单位要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为本”的原则和“管活、管旺、管美”的目标,不断创新机制,探索、尝试新思路、新做法,努力打造环境优美、清新、舒适的现代生态园林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让魅力城市更加宜居。要明确责任目标,对管护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真管、实管、管好、管出成效,并不断强化检查督促,通过有效的奖罚措施,提高园林绿化管护水平,促进城区绿地管护质量不断提高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3、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绿化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绿化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标准,采取“定点、定人、定责任”的方式,全程监督把关苗木、栽植的质量标准,做到“两个不栽、一个不验、两个确保”,即苗木规格、土球大小等不达标不栽,种植土质量和数量、清杂整地、地形造势、打穴、打撑等不到位不栽,修枝抹芽、施肥、浇水、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等不到位不验收,确保栽一棵、活一棵,绿一片、成一片;二是绿化管护过程中,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督促管护项目履行到位,做到精细化管护,全面提升城市绿地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种植、土方、场平、园林小品、园林植物养护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系指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人员结构,企业资金、设备、承包能力与建设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本市按资质条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一、二、三及三级以下企业管理。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局是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对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对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四、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审晋级审批;

五、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或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工程竣工表、成活率调查表、资金平衡表;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工作人员岗位合格证。第六条 外埠进京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企业资质证明,并按第五条的规定到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进行施工资质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第五条的规定到本市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第七条 资质审批三年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对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第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九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或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在人员变更日起三十日内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制度,企业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年检资料,经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至第二年3月10日。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手续。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定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任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施工项目。

严禁非法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第十五条 本市一、二、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也可进行工程分包施工,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施工。第十六条 外埠进京的一、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三、三级以下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第十七条 禁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对施工进行管理,对工程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只收管理费的工程转包行为。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查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投招标。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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