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绿化(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2024-03-27 06:24:4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文化相统一,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文化建园、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充分挖掘厦门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因地制宜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设施,提高园林绿化的文化品位和内涵,体现厦门历史文化传承。第七条 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滨海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第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四季常绿、四季变换、四季有花,突出特色。

园林绿化植物选择,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开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园林绿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推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园林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和保护园林绿化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等共同编制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园林绿化指标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实施管理。

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域园林绿化导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

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

绿地范围控制线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园林绿化规划修改;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地范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已建设完成和规划待建绿地的周边线。?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建、城管、环保、房产、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兰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林业建设规划和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相衔接,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二) 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的目标和布局;?

(三) 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和标准;?

(四)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五) 确定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园绿地的绿线。?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绿化用地的界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划定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地布局,确定园林绿化配置的原则和具体方案,划定绿地的具体界限。?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确定,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范围内的,由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具体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线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也不得改作他用。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非绿地建设,不得损坏已建成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进行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活动。?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提出易地等面积建设绿地等确保城市绿地总面积不被减少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措施,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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