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24-03-29 05:44: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派驻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执法局派驻火车北站地区的执法分局负责该地区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第四条 市、区执法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五条 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区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下列案件由执法局管辖:

(一)跨区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三)市政府指定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区执法局负责查处除市执法局直接管辖以外的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第七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管理、夜景灯饰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及商招店招设置管理、机动车冲洗管理、城区河道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公园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执法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音的;

(二)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五)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六)餐饮服务业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七)违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的;

(八)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第十一条 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限期拆除而不拆除的;

(三)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

(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改变建筑外形立面的。第十二条 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无照商贩沿街贩卖的;

(二)未进指定地点摆卖商品的。第十三条 执法局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零星饮食摊点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统一制服,并出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检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52项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其中:28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取消,于今年7月1日停止执行(见附件一);15项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见附件二);9项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公布停止执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见附件三)。

附件一: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1、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四川省消防条例

2、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三)四川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条例

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批准

(四)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批准

(五)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5、国家名优酒商标标识定点印制单位审查

(六)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证书

(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审查

(八)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8、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

(九)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十)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0、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区演出和经营审查

11、文化市场变更登记

12、文艺演出经营活动(个人)审批

13、美术品经营活动审批

(十一)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4、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易活动批准

(十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5、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个人)

(十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6、城市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7、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8、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审批

(十四)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村镇技术工匠技术考核认可

(十五)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城市车辆清洁站设置审批

(十六)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1、拆迁人自行拆迁房屋审核批准

(十七)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22、燃气公共建设工程的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

23、燃气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十八)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4、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供水批准

25、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业务单位资质证书

(十九)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26、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二十)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27、测绘单位测绘任务登记

28、省外测绘单位测绘任务登记

附件二: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1、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外省(市、自治区)的用人单位到我省招聘人才审核

(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上岗

4、客(货)运站和汽车驾驶学校等设立申请

5、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

6、承运凭证运输物资批准

7、车辆维修类别核定

(四)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8、计量器具安装资格审查

(五)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9、烟草专卖标识

(六)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10、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七)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1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

(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12、卫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九)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3、农技人员技术资格证书

(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14、农业新技术审定

(十一)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15、试制、试销农业机械新产品许可

附件三:

^^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没有必要保留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1、遗体运回原籍或居住地批准

(二)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2、义务消防队设立与撤销备案

(三)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3、公路试车同意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4、渔业生产最低水位线的批准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5、改变水工程功能批准

(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6、野生动物年度驯养繁殖和产品销售计划批准

7、野生动物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批准

(七)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条例

8、造纸、矿山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批准

(八)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

9、使用不达标种茧制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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