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城市绿化(红叶李果实能吃吗)

2024-04-17 13:25:45

最近,城市里的不少道路上,红叶李的果实挂上了枝头,红叶李的果实可食用吗?除了红叶李的果实,城市绿地里长出的折耳根、清明菜以及其他植物的叶、花和果等究竟可不可以采摘食用,城市绿地植物与农产品又有何区别?6月19日,市城市管理局邀请了三位园林专家,从生物多样性、植物生态和植物保护等方面来为市民进行权威解答。

红叶李的果实

正高级园林工程师权俊萍表示,据不完全统计,重庆市分布有野生植物约250余科1500余属6000余种。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乡土植物因其在塑造生物多样性格局、构建稳定绿地系统、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提高绿化效益以及体现城市地域特色、表达城市文脉等方面的作用,在城市绿化中,被优先选用。乡土植物有些是自然繁衍形成,有些是人工绿化为之,大多均在建成后处于开放型自然生长状态,这些植物中不乏很多具有药、食、赏同源性,成为了部分市民滥采滥挖的目标。一旦形成某种不被约束的习惯性行为,将对城市乡土植物的生存、生态系统稳定、物种多样性保护等带来一系列严重影响。

据介绍,《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否则按照条例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交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行为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园林生态研究所所长冯义龙表示,城市绿地中的野生植物有特殊的生态功能,与栽培之物相比,野生植物因完全适应土壤环境,其成长更好。在城市特殊区域,如消落带或坡坎崖等区域,利用野生植物进行生态修复时都极为适用。许多野生植物尤其野生草本,如狗牙根、双穗雀稗、白香草木樨、葛藤等,根系极为发达、生长迅速、繁殖能力强,对于各种恶劣环境的适应能力很强,可有效起到固土和保水的作用,甚至可以用于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是用于特殊区域修复的理想植物资源。同时,野生植物维护成本低,管护方法简单,对于特殊区域的环境起到长期改善的作用。

水晶蒲桃

那么,城市绿地中野生植物可以过度采挖吗?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所园林工程师陈霜表示,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有许多野生植物具有食用、药用等价值,如鼠曲草(清明菜)、蕨(蕨菜)、蕺菜(折耳根)、蒲公英、瓶尔小草、紫云英等,正是因为这些植物具有的经济价值,它们常会遭到一些市民的过度采挖。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过度采挖野生植物的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

清明菜

过度采挖城市绿地中的野生植物会造成哪些危害?陈霜说,野生植物是城市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市民过度采挖野生植物,减少了采挖植物种类的数量,同时也减少了其伴生种的数量(有些可能是珍稀植物);对土壤瘠薄的地方过度采挖,对土壤结构造成了扰动,还减小了植物根系对土壤的固定作用,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对野生植物过度采挖,也会影响城市的景观效果。值得一提的是,市民对野生植物的辨识能力层次不齐,可能存在误挖的现象,误挖后食用可能会影响身体健康。

城市绿地中的观赏植物,市民可以采食吗?陈霜介绍,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或居住区绿地等常见栽植有枇杷、桂花、桃、紫叶李、木瓜海棠等观赏植物,这些植物的部分植株果期会结果实,观叶或观花的同时,兼具观果价值,提升了城市的园林美感,使市民在城市生活中可以欣赏到植物的叶、花、果,在忙碌的生活节奏中,感受四季的变化与生命自然的气息。但这个“果实”,是大家共有的“果实”,是城市园林工作者提供给市民共同观赏的,市民不应该私自采摘,你采摘了,大家就观赏不到了。

同时,有些市民采摘果食的时候,会直接采拉枝条,这样会给植株造成一定的损伤,高温、淋雨情况下,容易引发病虫害,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植物的观赏效果。因此,城市园林观赏植物结的果实不宜食用。因为城市园林植物是以观赏为主要目的,养护与管理均不同于食用果树,园林植物的肥料施用多为无机肥,并且园林植物管护人员会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定期喷洒农药,防治病虫害,以体现城市园林良好的景观效果。因此,园林植物的果实中会有农药残留,不宜食用,采食后会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三款。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六、删除第十四条。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白鹭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临春河岸,南至椰景蓝岸小区,北至新风路、图书馆,占地面积26.7公顷。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白鹭公园的主管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鹭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鹭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白鹭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鹭公园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白鹭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白鹭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住宅、会所、办公楼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公园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二条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在白鹭公园内,6:00-22:00时段,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22:00至次日6:00时段,噪声控制在45分贝以下。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种类、规模和数量。

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白鹭公园规划。

商业服务摊点应当依法经营,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人安全。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和用电安全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第十五条 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以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在白鹭公园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除下列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其他经白鹭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的工作用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并注意安全。第十八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白鹭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设施,遵守白鹭公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白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红树林;

(二)伤害、捕捉、惊扰白鹭等动物;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四)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五)排放污水、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六)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

(七)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

(九)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十一)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十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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