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推广(绿化施工合理化建议)

2024-04-17 16:06:40

保护原有树木

在土建施工以前,应采取措施把原有树木围起来,以免造成损伤。特别是行道树,有时由于更换便道板或树穴板,需要做垫层,石灰和水泥都会造成土壤碱化,危害树木正常生长。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先将树穴用土护起来,做成高30厘米以下的土丘,避免石灰侵入。如果垫层需要烧水养护,应及时围起树穴,禁止向树穴倒入含有石灰、水泥的水。

保存原有表土

一般情况下,表土含有大量养料和有用的土壤团粒结构,而在改造地形时,往往剥去表土,这样不能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因此应保存原有表土。为防止重型机械进入现场压实土壤,最好使用倒退铲车掘取表土,并按照一个方向进行,表土最好直接平铺在预定的场地,不要临时堆放,防止地表固结。掘取、平铺表土作业不能在雨后进行,施工时地面应十分干燥,机械不得反复碾压。为避免在复原的地面形成滞水层,平铺时要进行耕耘。

表土复原地的地基应耕起一定的厚度,以便和复原表土合为一体。采取深耕的方法让土地进行风吹日晒,使复原地变得膨软,如果下层土质不好,应改良土壤,土壤改良深度以80至100厘米为宜。

绿化地的整理

绿化地的整理不只是简单地清掉垃圾,拔掉杂草,该作业的重要性在于为树木等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保证根部能充分伸长。因此,在施工中不得使用重型机械碾压地面。首先要确保根系的伸长平衡,草坪、地被根域层生存的最低厚度为15厘米,小灌木为30厘米,大灌木为45厘米,浅根性乔木为60厘米,深根性乔木为90厘米。第二确保土壤的硬度。土壤合适的硬度可以保证根系充分伸长和维持良好的通气性和透水性,避免土壤板结。第三确保排水性和透水性。所以填方整地时要确保土壤团粒结构良好,必要时可设置暗渠等排水设施。第四确保适当的PH值。土壤PH值最好在5.5至7.0之间。第五确保养分。适宜植物生长的最佳土壤是矿物质占45%,有机质占5%,空气占20%,水占30%。

非栽植季节树木的栽植

树木的最佳移植期是从休眠期到春天萌芽前。华北地区落叶树的最佳栽植期为3月下旬至4月上旬;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常绿树的最佳栽植期为3月上旬至4月上旬;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雨季也可栽植,应在进入头伏后阴雨天进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工期限制或其他特殊要求,在非栽植季节植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证树木成活,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落叶树反季节栽植则需带土坨,土坨直径为胸径的6至10倍,除此之外,浇水的次数还要增多,枝叶视品种进行不同程度的短截。通过喷洒发芽抑制剂和蒸发抑制剂抑制发芽,减少叶面水分蒸发。灌水时可混入生根促进剂,促进生根,而超过壮年的老树、贵重的大树或生长不太好的树,如果时间允许最好做断根处理。最理想的做法是在第一年春季断根,在第二或第三年春季移植。断根后减少枝叶数量,促进树木成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经常性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绿化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城市郊区的林木管理,仍由林业部门依照林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工作和推广绿化先进技术。对在城市绿化工作和绿化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特色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一体,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第九条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喷泉、假山、雕塑等景物;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第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绿化用地。到本世纪末,本市绿地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少于35%,绿地率不少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7平方米。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规定为:

(一)新开发区、新建居住区和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体育馆以及文化娱乐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高级居住区不低于40%。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一般街道不低于10%。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成片改造区和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及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可以低于上述规定指标五个百分点。

(五)市区内河两旁、海滨地段等的防护林带应当有30米以上宽度。

(六)苗圃、草圃、花圃地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七)各类公园绿地率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少于规定指标5个百分点以上的,必须重新修改规划方案;个别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缺额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绿化。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未持有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委托乙级以上园林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区级以上公园,大型体育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

(二)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面积10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三)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大型工业区以及绿地率在40%以上的。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需要改变方案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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