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绿化带(破坏绿化处罚依据)

2024-04-18 00:57:40

破坏绿化处罚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在管制区域内随意堆放、倾倒物品或者施工等,妨碍交通或者损害道路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破坏绿化带、花坛、草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罚款:(四)破坏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街头景观设施等公共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金:(八)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公用设施或者无故占用、损坏公共场所的”。

破坏国家绿化带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担负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严重的话,将会有严重后果,比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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