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绿化之罚(破坏城市绿化处罚标准金额)

2024-04-18 04:14:20

日前,针对蓬江区某物管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小区内两棵大树的行为,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对该物管公司作出按照树木总价值5倍的计算方式处罚,罚款金额为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1年12月30日,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某物业管理小区东南侧有两棵大树被物业管理公司砍伐,不知道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经查勘,该小区东南侧(原售楼部)的两棵树木的树干被齐根砍伐,树穴内只剩下树根,且该小区物管没有申请办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我们其中一个停车场出入口要封闭,为了方便小区住户出入,就在原售楼部前砍了两棵细叶榄仁来增加多一条行车道。”该小区物业经理承认砍伐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需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执法人员告知物业经理,并以其行为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为由,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由于树干已被清运,无法测量树木胸径。为了查清事实,执法人员来到物业管理处进一步询问树木的详细情况,并根据树木头径及旁边同期种植的同品种树木作为数值参考,经现场检查、询问、拍摄取证等一系列查证措施,确定该树木为2016年种植的细叶榄仁。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进一步锁定确认,并依法进行处罚。

据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上述情况外,日常的绿化养护修剪需严格按照《江门市城乡绿化树木修剪技术指引》开展相关工作。如因安全隐患、建设等需要重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提前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重修剪、移植城镇树木。另外,在小区和社区内的草坪上长期堆放杂物、对遮挡(如广告牌、采光、通风等)的树木进行私自剪枝或因施工对绿化造成破坏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2022年2月15日,江门市某汽车有限公司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擅自进行广告牌基础开挖施工,施工过程中破坏公共绿地面积3.42平方米,品种为台湾草。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该公司作出按照所占绿地面积的计算方式处罚,罚款金额为1026元的行政处罚。

(一)保护和管理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规定进行分工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5.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法律责任

1.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2.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3.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重要提醒——

擅自砍伐树木和破坏城市绿化行为时有发生,反映出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环保绿化意识还不强,为此,我们特别对各企业和市民发出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经县级以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私下作为,就是违法毁绿行为!

城管执法的内容有哪些

损坏城市绿化树木处罚标准如下:

1、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2、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损坏城市绿化树木处罚流程如下:

1、立案: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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