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4-03-29 20:42:0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市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为维护绿化成果,更好的美化校园,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机构

1、 建立学校绿化委员会机构成立绿化办公室(简称绿化办)。绿化办在委员会领

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 绿化办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责任区的维

护。

3、 为了使学生养成爱劳动和自觉爱护校园绿化的良好习惯,按照各系学生人数,

划分一定的绿化责任区,由各系学生会、团总支具体组织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绿化专业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二) 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

1、 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时,必须与绿化办联系,

报校领导审批同意,上报区绿化检察办批准。

2、 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

靠在树干上。

3、 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 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 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6、 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 7、 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8、 不准污损园中绿化小品及建筑设施。 (三) 损坏校园绿化的补偿办法

1、 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3 – 5倍补偿。 2、 采折花朵,每枝以1 – 3元不等补偿。 3、 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20元补偿。

4、 在绿地、草坪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每位补偿 10 元。 5、 采摘花果,以每枝 10 元补偿。 6、 损坏园林小品设施者,按修理价补偿。

7、 无发票或出门证将花卉、盆景、苗木携带出门者,门卫有权扣押。并以市价收

取补偿费,由校保卫处协助执行。 8、 偷捕水池观赏鱼,按每尾 20 元补偿。

9、 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或已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受补偿者,情节严

重的除执行补偿外还要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 爱护绿化人人有责

望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对积极维护本办法,保护绿化有功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成活:新种树木特别养护,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

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8%。

2、 植保状态:防治病虫害。大面积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虫害率达到85%,

无虫害率达到90%以上。

3、 草木花卉种植:常年定型花坛,指令性草花种植区,全年更新两次。幼苗由苗

圃供给,种植后要及时管养,要求长势良好。

4、 树木修剪: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全年不少于3次(6月下旬,9月下旬,12

月下旬);女贞球、绿篱等易疯长树木应不定期修剪。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

5、 除草:杂草高度不超过10厘米,按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10株,

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

6、 浇水施肥:按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排涝,全年冬春施肥不少于两次。 7、 清理:绿化区域土地平整,无杂物,无枯枝烂叶,砖石不超过3立方厘米,除

下的杂草,修剪的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

8、 种植及临时劳动:及时完成当年树木种植,搬迁任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完

成校庆、节日、会议会场的绿化。

(六)、苗圃、管理制度

9、 苗圃及温室是校园培植苗木、花卉、制作盆景的绿化基地,贯彻以绿养绿方针,

逐步减少学校投资。 10、 11、

苗圃必须为美化校园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绿化活动服务。

苗圃应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新品种繁殖,每年自行嫁接套接,培育

及补进新品种各2 – 3个。

12、 苗圃的所有名贵花木必须建立帐册,详细记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

出入苗圃时间、去向等情况。 13、

苗圃、温室不准存放私人花卉。本校教职工需要在温室寄放越冬的花卉。

苗圃负责人视温室场地的可能性,可办理寄放手续,并收取一定的管养费。对私人寄放的花卉,必须另册登记,插好标志写明品名、数量、拥有人姓名,并必须与收费收据三者相符,否则一律视作校产。 14、非苗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可随意进入苗圃或温室。

15、苗圃所有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各类花卉、盆景带出苗圃,违者以原价5-10倍

收取。

16、苗圃负责校园公共场合、校长室、书记室、会议室的花卉布置、更换和养护。 17、负责学校大型会议会场用花和节日校园单项性美化布置,可收取适当的费用。

18、苗圃努力为教职工服务,积极种植各种时令草花、苗木制作、盆景出售,对花

卉爱好者进行养护技术指导。校内出售花卉,凭当时发票出门。 附表三:绿化工作考核评分表;

上 海 电 机 学 院

校园绿化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试行)

检查校区(部位) 20 年 月 日

绿化养护措施要求;1.各花坛内锄草、浇水、松土、施肥;2.各类花灌木修剪、整形、施肥;3.花棚内夏天降温遮荫及冬季防寒加热、施肥;4.部分花坛季节性移植乔木和花灌木;5.除病虫害;6.经常更新换代花卉品种;7.不断提高花卉、树木的观赏性; 注意:一、 ●检查时每发现一项不足扣2分 ●检查时多项不足累计后酌情扣分 二、检查人员意见和建议:

检查人员签名: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