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税率(园林绿化工程, 需缴纳哪些税)

2024-03-30 00:33:36

园林绿化单位的应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花卉养护、修剪。一般指园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员、技术,为客户的花木、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对这块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二是植物租赁行为。一般指园林公司将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给客户使用,自己定期上门进行更换或修剪,对这块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开具租赁发票,按“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是绿化园林工程。这类工程往往与土地相连,在土地上进行规划、布置和种植,如从事小区内园林工程或道路、河流两边绿化带工程等。对这种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应开具建筑业发票,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相关绿化园林公司: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需根据其提供的不同应税劳务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目、税率,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园林绿化公司的税及税率

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是单纯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目前兴起的园林绿化市场来看,提供的应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

1、绿化园林工程,这类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园林绿化公司承接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时,不论是否建有花卉种植场,均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木养护、病虫害防治,如上述案例中的场地维护收入,是指园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员、技术,为客户的花木、园林提供保养、修护等服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缴5%营业税。

3、花木租赁行为,实质是园林公司将其拥有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给客户摆放并定期进行管理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扩展资料:

1、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中纳税人销售的林木,是指纳税人自产的林木。如果绿化工程中销售外购的林木,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

2、园林公司提供管护劳务时,能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很少,如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其税负要远远高于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税负。即使该园林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3%仍小于服务业5%的税率。

但由于管护劳务中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占的比重一般较大,而这些劳务在营业税中是免税的,因此,按3%缴纳增值税往往会大大多于缴纳营业税的税额。所以,园林公司在向客户销售林木并需提供管护劳务时,应尽量分别签订合同。

对于管护劳务中有免税劳务的,还应注意《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很多单位在搞绿化时,自己采购树木、花卉,然后请专业的园林公司种植并提供后续管护。这种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后园林绿化适用哪档税率?

园林绿化公司的税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绿化工程11%,养护6%,企业所得税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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