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绿化工程(宁夏秀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03-30 06:19:59

宁夏秀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是2014-04-16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9号柏桂苑1号楼公寓11017室。

宁夏秀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00975703910,企业法人汤喜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夏秀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工程及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输变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房屋维修及道路维修工程;古建筑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铁路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不含爆破);体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拆除拆迁工程(不含爆破);承装承修工程;国土资源灾害治理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绿化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绿化养护;苗木、花卉、林草、园林绿化器具销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宁夏秀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4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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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9修正)

宁夏泽永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7-01-26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宁夏灵武市东盛路花雨湖滨商业街S—3#楼11号房。

宁夏泽永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81MA75YFLC20,企业法人查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夏泽永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技术服务;农业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水果、蔬菜、花卉、林木的种植及销售;农用机械、化肥的销售;水产养殖及销售;牲畜、家禽的养殖及销售;草坪、盆景的培育与销售;建筑材料(不含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劳保用品、消防用品、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生态农业的开发及经营;建筑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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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绿化领导责任制,加强城市绿化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和艺术水平。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级城建监察机构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城市绿化监察。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草原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

(四)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在其周围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五)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

(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执行。第九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条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并有空地的,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

城市中现有街道和建筑物周围绿化面积不足或者无绿化面积的,应当采取平面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五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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