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规划规范(绿化面积国家标准)

2024-05-02 13:33:28

法律分析:绿化面积指的是绿化率。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是两个不同概念的用语,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但绿地率不等同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是规划指标。绿化覆盖率是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占地面积的百分比。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

法律依据:《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第二条 1.绿地率=绿化面积/小区规划面积(绿化面积分为覆土绿化和实土绿化)2.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3.覆土的高度大于1.5米时绿地面积为覆土面积的50%;大于3米时,绿地面积为覆土面积的100%;小于1.5米时,不算成绿地面积。空中花园是不算绿地率的。4.实土绿化的面积应占小区全部绿化的50%以上。覆土的面积应占小区全部绿化的50%以下。5.住宅小区中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指标: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也就是不能低于总面积的70%。6.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时,计算屋顶绿化的面积时,绿化面积的计算值为总面积的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