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容绿化(汕头保税区鸿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05-04 11:47:52

汕头保税区鸿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2004-02-27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汕头保税区南端原管委楼3栋三层302房。

汕头保税区鸿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50075921643X6,企业法人陈文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汕头保税区鸿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服务及养护,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销售:园林绿化植物、材料、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2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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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2002)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辖区街道和南澳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文化、教育、卫计、食药监督、工商、旅游、房屋管理、经信、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民、新闻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报道。第八条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由属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六)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本办法施行前“门前三包”要求和标准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落实整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特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与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发展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法”。二、增加第四条为:“市人民政府设立旧城区改造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旧城区改造项目以及旧城区市容、环境的改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三、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可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

旧城改造项目属应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依法批准可易地建设的,其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五、第六条删去第一款,并改为第七条。六、第七条删去第一款,并改为第八条。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应缴纳市政配套费可以减免;属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肉菜市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项目,可免予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八、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征收下列规费:

(一)城市绿化费;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三)商品房出售利润上缴地方财政费;

(四)消防事业建设发展基金;

(五)自来水发展基金;

(六)电力贴费;

(七)未经依法批准的其他规费”。十一、删去第十五条。十二、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十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凡承建旧城改造项目搭配新区开发用地的,在旧城改造项目按质、按施工进度施工的前提下,其新区开发项目经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核准文书后30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

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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