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质量管理(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24-05-05 01:32: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绿化质量和园林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天府韵味、眉山特色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人文相统一,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建、捐赠、植树、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城市园林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七条 建立眉山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各类绿地控制线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眉山实际,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第九条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调整绿地系统规划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就近无法补足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异地建设费。第十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土地利用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3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旧城改造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绿地建设。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与园林有机结合的绿道、健身步道、足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游园应当配建一定面积的健身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不得迟于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实施,并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得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间,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养护质量。

保修养护期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搭配,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

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鼓励种植市树、市花、县树、县花等乡土树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景观。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施工要点

 园林绿化工程要以保持园林景观的美感效益为前提,以生态原理、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的理念为指导,不断认识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发展规律,自觉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园林,促进园林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摘要: 伴随社会发展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改善,而这也使得人们对城市绿化的环境状况提出了新的标准。本文以绿化园林工程为例,探讨了园林在绿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论述了绿化园林的关键技术,这为以后绿化园林提供了参考意见。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施工技术

 伴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绿色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园林工程也就被广泛的关注,如今的开发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拿笔者自己经历的施工项目为例,讨论怎样进行园林绿化施工质量管理和怎样正确使用施工方法,为以后园林绿化施工的质量控制做出可参考的意见。

 1工程概况

 某工程占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地上十五层,地下一层,高为56.7米。绿化的总面积为22935平方米,绿地占有率为40%,于2010年3月开始施工,工期为80天。该绿化工程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最佳生态收益,力求做到同时兼顾景观游憩与生产经济等多种功能。该绿化工程为了提升园林绿化植物中种植的成活率,在选取树种时,主要考虑的是乡土树种,其次是倾向于选择一些抗性较强、长势优良的植物,为了保障园林绿化植物中种植的成活率,不但需要在选取的植物上下功夫,后期养护工作上也需要下功夫,这样才能让种植的植物充足发挥它的绿化和美化功能。

 2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

 随着城市对于园林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大,园林建设行业迅速发展起来。而发展到了现在,园林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形成了一些系统的理论,对于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也是如此,总结出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2.1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就必须要了解其重要性。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不管是对于建设单位,还是对于施工单位,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任务是不一样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建设出各种各样的园林工程项目,不断美化城市环境,提供一个更加适合人群居住的环境;而后者的主要任务是最大程度的追求经济效益。

 如果双方都想要想达到这个目的,那就必须要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尤其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更是要样把控质量关,否则不仅达不到目标,更会影响到施工单位的效益和信誉。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2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连续性

 园林绿化工程的主要施工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有生命的植物是会生长的,不会一成不变,并且这些植物的生长是连续的,那么,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也该是连续的,只有和施工对象的步调保持一致,才能很好的完成其质量管理工作。

 2.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复杂性

 大量实践表明,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过程中,影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因素非常多,而且比较难以控制,比如人员、机具、施工现场环境、材料、施工方法等,此外,人为破坏和灾害性天气等因素也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能够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并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这样一来,对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就会比较顺利一点。

 2.4养护管理的长期性

 多年的实践表明,园林绿化工程是?三分种七分养?,由此便可知园林绿化工程是一个长久的事情,并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的是长时间的精心养护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一个较好的水平,才能满足生态园林环境景观的特殊要求。

 总的来说,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工作是建立在其质量管理的特点的基础上的,监理工作必须在要满足整个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然后在施工全过程中运用科学的质量管理知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加以严格有效的控制,同时要求参与工程的全体人员都必须意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实现工程施工预期的方针和目标。

 3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

 在该园林工程的项目质量管理中,我们项目部本着做好质量的事前、事中控制,对进场材料质量严格检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理工作,以及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工程的每一步骤进行验收,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3.1坚决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在该园林工程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交织在一起,要在短短80天的工期内完成如此规模的绿化工程,没有质量的保证,是谈不上进度控制的,最终必然造成绿化工程投资的损失,因此在此项目中,作为监理方要严格把控工程的质量,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

 3.2严把施工材料质量关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来说,构成工程质量的基础是其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如果施工材料的质量都不符合要求,比如种植土质量、苗木的质量等,那么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要想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严把施工材料质量关。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材料质量取决于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质量标准,本项目监理部对施工材料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考察、评审;其次,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

 3.3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

 (1)重视土壤的处理。土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植物今后的生长,因此在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土壤进行了见证取样工作,并得到试验室进行理化性质化验分析,从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土壤所含矿质元素以及持水性等进行分析、测试,再采取相应的施基肥(腐熟的松针土)、客土等措施。同时土壤的翻耕深度、地形的平整度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放线的处理。在种植之前还需要对种植穴进行标准的.定位,标明种植穴的中心位置,还需要标明种植槽的边线,要求的是位置准确和标记明显,方便后续工作的进行。但这并不适合于所有的情境,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要懂得灵活变通。像在本工程中就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有些乔木位置与景观照明灯柱的位置冲突,这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及时将现场的情况与设计单位联系,然后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设计变更。最终要达到的效果就是种植苗木的位置不影响景观效果,同时又留出了灯柱的位置,这才是最佳办法。

 (3)种植穴、槽的挖掘。在对种植穴、槽进行放线处理后,就需要挖掘了,但挖掘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是需要根据所要种植的苗木的根系、土球直径、土壤情况而定的。在挖掘过程的要求是,穴、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如本工程中的乔木胸径在14-16cm,因此要求土球的直径是乔木胸径的8-10倍,土球的深度为乔木胸径的4-5倍。挖好穴、槽之后,不能就这样置之不顾了,还需要施入腐熟的松针土为基肥,方便苗木在后续栽植。

 (4)苗木栽植。苗木栽植是一个细致活,种植的苗木能不能存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栽植过程是不是符合规范。在栽植前,为了保证苗木的成活率,需要对苗木的根系、树冠进行修剪,然后拆除带土球苗木根部的不易腐烂的包装物。不同的苗木,栽植过程也是不一样的。像本工程中的乔木栽植时,就要求种植穴底部要踏平,填土时还要分层压实,不留空隙,最后还要注意观赏面的朝向。(5)浇定根水。浇定根水这个步骤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苗木栽植后的24h内浇定根水,而且要浇透三次,但也需要灵活变通。像本绿化工程是在春季进行栽植的,春季风大干燥,而且刚移植的苗木又缺少水分,所以需要特别提醒施工单位及时对苗木进行浇水工作,保障苗木的存活率。

 4结束语

 园林绿化工程要以保持园林景观的美感效益为前提,以生态原理、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的理念为指导,不断认识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发展规律,自觉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园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精心培育景观,更好的发挥园林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园林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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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协调、检查、指导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

县、区的绿化委员会和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绿化建设与管理。第五条 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实施。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搞好专业苗圃建设,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自办苗圃。

园林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市区建成区或建制镇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办理建设许可证时,应按规定交纳绿化配套费。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把绿化建设列入基建计划,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二条 加强绿化工程的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保证树木花草的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度安排园林建筑小品和游乐设施,提倡乔木和灌木、阔叶树和针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发展多层覆盖种植,提高绿化艺术水平。第三章 全民义务植树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一周岁的城市居民(含城市农业户),男至六十周岁,女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任务由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由街道办事处落实到单位和居民;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第十六条 每年3月为全市植树造林月。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履行义务植树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用于重点绿化工程,其余用于本单位庭院和门前地段的绿化。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向市或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

(一)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

(二)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

(三)经市或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以钱代劳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绿化费的单位或个人的植树任务由市或县、区绿化委员会雇用人员代为完成。收缴的绿化费用于支付雇用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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