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绿化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05-05 14:55:58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公园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面向大众的原则。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需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先征得公园业主单位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证照,在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内经营。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

“(二)经营服务人员应当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五)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活动场所不向公众开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提高公园建设、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休憩、观赏、游乐功能,供公众游憩,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类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公园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负责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管公园以外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建设、规划、土地、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建设,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园。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控告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市各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 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用地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公园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 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需变更,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应合理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效应和园林造景,提高公园绿化园艺水平。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枯树枯枝、残花败叶、地被杂草应及时清除。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古建筑的保护,加强对展出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第十八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游园守则和公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以保障游客安全。第二十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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