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化管理中心(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05-08 20:24:14

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09-07-03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0-12号第三层第324、325、326号。

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66852863467,企业法人陈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林木育种;林木育苗;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设计;花卉种植;绿化管理;造林和更新;林业产品批发;市政设施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其他园艺作物种植;城乡市容管理;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建材批发;建筑装饰业;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灯具零售;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58739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647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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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绿地建设补偿费收缴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 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划定公园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八条 市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公园必须严格按照公园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条 综合性公园内绿化面积应不低于陆地面积的80%,建筑面积不超过陆地面积的6%;专类公园按其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绿化面积和建筑面积。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土地。

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第十二条 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第十三条 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的园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加强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第十五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围、填、堵或作其他改变。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应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良好环境。第十七条 公园内各种游乐设施应按公园规划设置,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和游乐行业有关标准,建立检查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限期整治或搬迁。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有污染的企业。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第二十二条 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四)损坏公园设施;

(五)损毁公园内树木花草、采摘果实;

(六)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确保我市各项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进行规划建设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第三条 因城市规划中有关内容调整或城市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并应报市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改变性质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第四条 凡不能按规定的绿地率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图及规划设计说明文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手续,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建设单位须在取得市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厦门市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凡改变城市园林绿地或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又无法按规定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须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图及规划说明文件,向市园林绿化部门办理改变绿地性质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持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文件,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在取得市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绿地变更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绿地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所处地区的楼面地价和直接绿化费计算。属临街地段的在原基础上增加20%收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所处地区的楼面地价×容积率+直接绿化费

容积率低于2.6的建设项目,按2.6计算容积率;鼓浪屿区范围内的直接绿化费按每平方米115元收取,其他区域内的按每平方米75元收取。楼面地价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绿化直接费的收费标准,可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园林绿化的市场价格做适当调整。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收取绿地建设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支出专项用于易地统一建设园林绿化项目。

绿地建设补偿费的使用计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编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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