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绿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成本有哪些)

2024-05-08 22:45:29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已经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成本有哪些?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如下: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等。

二、前期工程费

主要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1、以出包方式向承包单位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2、以自营方式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费

主要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环卫、绿化、通讯、照明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用

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发票上的金额确认收入;对于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则按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写明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发生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经补、退房款的,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调整。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必须预缴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前不是必须预缴的。日常申报土地增值税是按照项目不同采取按不同随征率预缴的方式,土地增值税平时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只要房地产项目已经全部建设完毕,也已经销售出去了,则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房地产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哪些

(一)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给予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1、土地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销售收入的50%至70%的幅度内给予扣除,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2、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

3、已列入管理费用的有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再重复扣除.

4、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以转让土地为主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分摊计算;以转让房屋建筑物为主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5、第一款规定的"50%-70%"的成本扣除,已考虑了加计扣除的因素,因此不再给予加计20%的扣除.

(三)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来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

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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