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绿化要求(北京绿化率是多少)

2024-05-09 07:49:13

小区的绿化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境因素,因为绿化率可以影响整个小区的环境,所以对于我们的居住也是非常有利的。那么北京绿化率是多少?北京城市绿化率标准是多少?可能很多人对于这个指标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就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北京绿化率是多少?

1、住宅小区绿化率它也是包括公共的绿地。公共的率地是的要求是绿化面积不能低于400平方米的。也就是用地的绿化面积不能少于总面积的70%。然而在国家政府规定的是不能够少于30%。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化地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2、因此,大家在买房除了对房子的户型的设计还有和一些基本的房屋信息外,还要关注三率,说到三率,大家是不是又蒙了呢?就是指的绿化率、房屋使用率、容积率。

3、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是和我们的生活质量和舒适度直接挂钩的。绿化率也是如此,所以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关注这个绿化的问题。这直接对我们的身体和生活质量有关系的。这个绿化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住户就越舒服。

二、北京城市绿化率标准是多少?

1、绿化率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准确的提法应为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高一些。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2、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或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

3、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4、绿化率现在国家是管理的比较严格,因为绿化率没有达到国家的标准是不会允许房地产开发新的项目的。北京住宅小区绿化率的指标国家政府是明确规定不能够低于30%。大家在选购新房的时候应该要问清楚这个小区的绿化率是多少。合同上面也要写清楚,不然这个开发商是不会认账的。

每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绿化率的规定也不一样,所以还要看居住的城市和所在的小区对绿化率的重视程度。居民在北京买卖房屋时候,对于小区房屋绿化率的问题比较重视,其实小区绿化做好了,可以让家人有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身心健康,健康长寿。

泰州市绿化条例

10.1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

10.2 种植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10.2.2 树木植入种植穴前,应先检查种植穴大小及深度。不符合根系要求时,应修整种植穴。

10.2.3 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加支撑立柱,同时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10.2.4 种植深度一般乔灌木应与原种植线持平,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cm~10cm,常绿树栽植时土球应略高于地面5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深5cm;树木种植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踏实。

10.2.5 种植裸根树木时,应将种植穴底填土呈半圆土堆,置入树木填土至l/2时,应轻提树干使根系舒展,并充分接触土壤。

10.2.6 带土球树木入穴前必须踏实穴底松土,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不易腐烂包装物。

10.2.7 种植植篱应由中心向外顺序退植;坡式种植时应由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彩色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10.2.8 绿篱、植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

10.2.9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10.3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cm~15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加设盲沟,以利排水。

10.4 树木支撑、固定、浇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15cm~20cm的灌水围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

10.4.2 种植乔木应设支撑物固定。支撑物应牢固,基部应埋入地下30 cm以下,绑扎树木处应加垫物,不得磨损树干。

10.4.3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十日内浇透第三遍水。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10.4.4 浇水时应防止因水流过急冲刷裸露根系或冲毁围堰,造成跑漏水。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10.5 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铺设透气铺装,加设护栅。

10.6 攀缘植物种植后,应进行绑扎或牵引。

10.7 生长季节种植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0.7.1 苗木必须提前环状断根或在适宜季节起苗用容器假植等处理。

10.7.2 落叶乔木、灌木类应进行强修剪,剪除部分侧枝,保留的侧枝也应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原树冠形态,适当加大土球体积。

10.7.3 可摘叶的应摘去部分叶片,但不得伤害幼腋芽。

10.7.4 夏季可采取遮荫、树冠喷雾或喷施抗蒸腾剂等措施,减少水分蒸发;冬季可采取树干缠草绳等保温、保湿措施,防风防寒。

10.7.5 掘苗时根部可喷布促进生根类激素,栽植时可加施保水剂。

10.7.6 以阴雨天或傍晚时栽植为宜。 12.1 根据草坪及草本地被建植的使用功能、立地条件的不同及经济实力等因素,因地制宜选用不同草种和草本地被植物,种类应多样化。

12.2 草坪建植可选择播种、分栽、铺砌草块、草卷等方法;草本地被建植可选择播种和分栽的方法。

12.3 草坪和草本地被播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 暖季型草坪播种宜在5月~6月;冷季型草坪播种宜在3月~4月或8月~9月;二月兰播种宜在4~5月或8~9月;崂峪苔草播种宜在4月~5月;白三叶播种宜在4月~5月或8月~9月。

12.3.2 选择优良合格种籽,播种前应做发芽试验和催芽处理,确定合理的播种量。

12.3.3 播种时,先把土地整平,大面积草坪应留0.3%~0.5%的坡度,再将表土疏松,镇压后播种,然后耙平,使种子和土壤混合,再过磙压实。

12.3.4 播种后应及时喷水,水点宜细密均匀,浸透土层8cm~10cm,保持湿度。

12.3.5 坡地和大面积草坪建植可采用喷播法。

12.3.6 草坪混播草种组合应符合性状互补的原则,重点依据成坪速度、生长速度、抗病性、耐荫性、绿色期等指标进行组合。不同草种或草种间不同品种可以混播。

12.4 分株种植:种子繁殖较困难的草种或匍匐茎、根状茎较发达的种类用此方法,北京地区常用此法栽植的有野牛草、大羊胡子、小羊胡子、白三叶、麦冬、崂峪苔草等。

12.4.1 分栽时期:暖季型草宜在5月~6月,冷季型草宜在4月~9月,白三叶、麦冬、崂峪苔草宜在4月~9月。

12.4.2 分栽密度:野牛草15~20cm×15~20cm穴栽;羊胡子草(12~15)cm×(12~15)cm穴栽;结缕草15cm行距条栽;草地早熟禾10cm×10cm穴栽;匐匍翦股颖20cm×20cm穴栽;白三叶10cm×10cm穴栽;麦冬10cm×10cm穴栽;崂峪苔草10cm×10cm穴栽。每穴或每条的草量视草源及达到全面覆盖日期的长短而定。

12.5 铺设草块、草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1 选择无杂草、覆盖度95%以上,草色纯正,生长势好的草源。

12.5.2 掘草块、草卷前应适量浇水,待渗透后掘取。掘取草块、草卷应边缘整齐、厚度一致,紧密不散。

12.5.3 草块、草卷运输时应用垫层相隔,分层放置,运输和装卸时,应防止破碎。运输时不宜堆放,以草叶挺拔鲜绿为准。

12.5.4 铺设草块、草卷应周边平直整齐,高度一致,必须与其下的土壤密接,互相衔接不留缝。铺设后需碾压、拍打、踏实,并及时浇水,保持土壤湿润直至新叶开始生长。 13.1 总则

地栽花卉应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使用功能、立地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色泽鲜艳、花冠整齐、花量大、花期较长、低矮健壮、适应性强、管理较粗放、病虫害较少的种类。

13.2 种植要求

13.2.1 地栽花卉应按照设计图定点放线,在地面准确划出位置、轮廓线。面积较大的花坛,可用方格线法,按比例放大到地面。

13.2.2 栽种带花的一、二年生花卉、球根和宿根花卉应使用容器苗。当气温高于25℃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宜在傍晚栽植。

13.2.3 裸根苗应随起苗随种植;带土球苗,应提前在圃地灌水渗透后起苗,保持土球完整不散。

13.2.4 种植花苗的株行距,应按植株高低、分蘖多少、冠丛大小决定,以成苗后覆盖住地面为宜。

13.2.5 种植深度应为原种植深度,不得损伤茎叶,并保持根系完整。球茎花卉种植深度宜为球茎的1~2倍。块根、块茎、根茎类可覆土3cm。

13.2.6 水生花卉应根据不同种类习性进行种植。为适合水深的要求,可砌筑种植槽或将缸盆架设水中,种植时根部应牢固埋入泥中,防止浮起。主要水生花卉最适水深,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水生花卉最适深度

类别 代表种类 最适水深(cm) 备注

沿生类 菖蒲、千屈菜 0.5~10 千屈菜可盆栽

挺水类 荷、宽叶香蒲 100以内

浮水类 芡实、睡莲 50~300 睡莲可水中盆栽

漂浮类 浮萍、风眼莲 浮于水面 根不生于泥土中

13.2.7 对漂浮类水生花卉,按照设计要求的范围移入水面。

13.2.8 花卉种植后,清理场地,及时浇水,保持植株清洁。

13.3 种植顺序要求

13.3.1 大型花坛,宜分区、分块种植。

13.3.2 独立花坛,应由中心向外的顺序种植。

13.3.3 坡式花坛,应由上向下种植。

13.3.4 高矮不同品种的花苗混植,应按前矮后高的顺序种植。

13.3.5 宿根花卉与一、二年生花卉混植时,应先种植宿根花卉,后种植一、二年生花卉。

13.3.6 模纹花坛,应先种植图案的轮廓线,后种植内部填充部分。应将不同品种分别置放,色彩不得混淆(特殊设计除外)。 8.7 苗木运到现场后,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不能种植的苗木应及时进行假植。

8.8 带土球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当日不能种植时,应适当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8.9 珍贵树种和非植树季节所需苗木,应提前备苗,带容器假植。

8.10 运输过程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检疫证),确保安全。 (不包含古树)

11.1 移植干径在20 cm以上的乔木,应属大树移植。

11.2 大树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11.2.1 移植大树上岗人员必须是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经园林部门培训合格的高级工。

11.2.2 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的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1.2.3 对需要移植的树木,应根据有关规定办好所有权的转移及必要的手续,并做好施工所需工具、材料、机械设备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要与交通、市政、公用、电讯等有关部门配合排除施工障碍,并办理必要手续。

11.2.4 选定移植树木后,应在树干南侧做出明显标记,标明树木的朝阳面,同时建立树木卡片,内容包括:树木编号、树木品种、规格(高度、分枝点、干径、冠幅)、树龄、生长状况、树木所在地、拟移植的地点。如需要还可保留照片或录像。

11.2.5 当需移植大树时,宜在移植前1年~2年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

11.2.6 移植的大树应是无病虫害、无明显的机械损伤、具有较好的观赏性、植株健壮、生长正常的树木,并具有起重及运输机械能达移植树木的现场条件。

11.3 大树移植应遵循下列规定:

11.3.1 常绿树、珍贵树种、生长季移植的落叶乔木必须带土球(土台)移植。干径为20cm~25cm,采用土球移植,土球直径1.5m~1.8m;干径为26cm~40cm应采用土台移植,土台边长1.8m~3m。一般土球、大木箱规格为干径的8倍~10倍,土球高度一般为土球直径的4/5左右。

11.3.2 休眠期移植落叶树,裸根移植应带护心土。根系直径为干径的8倍~10倍。

11.3.3 带土球(土台)移植的大树,定植后可剪去移植过程中的折断枝;裸根移植应采取重修剪,剪去枝条的1/2~2/3。

11.3.4 常绿树修剪时应留1cm~2cm木橛,不得贴根剪去。修剪时剪口必须平滑,截面尽量缩小,修剪2cm以上的枝条,剪后及时涂防腐剂。

11.3.5 珍贵树种和生长季移植大树,树干应采取包裹措施。并符合10.1条的规定

11.3.6 挖掘过程根系应全部切断,切口要平滑不得劈裂。带土球移植,必须保证土球完好,并且封底。裸根移植根系掘出后应喷保湿剂或蘸泥浆,用湿草包裹等,应保持根部湿润。

11.3.7 挖掘、吊装、运输中应对树干、枝条、根系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劈裂。

11.3.8 大树的装卸和运输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车辆,严格按安全规定作业。

11.3.9 种植时应注意选好主要观赏面的方向。

11.3.10 种植穴大小应较根系或土球的直径加大60cm~80cm,深度增加20cm~30cm。挖出的弃土要运走,将种植土和腐植土置于坑的附近待用。

11.3.11 种植裸根树木根系必须舒展,剪去劈裂断根,剪口一定要平滑。有条件的可施入生根剂。种植土球树木时,应将土球放稳,随后拆包取出包装物,如土球松散,腰绳以下部分可不拆除,以上部分则应解开取出。

11.3.12 种植时的回填土,应种植土加腐植土混合使用,其比例为7:3。肥土必须充分腐熟,混合均匀。

11.3.13 种植的深浅应与原土痕平,常绿树应略高于地面5cm左右,种植时要栽正扶直。

11.3.14 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牢固支撑,分层夯实,防止树身摇动。

11.3.15 大树移植后,两年内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做好修剪、抹芽、喷雾、叶面施肥、浇水、排水、设置风障、搭荫棚、包裹树干、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工作,在确认大树成活后,方可进入正常养护管理。

11.3.16 大树移植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施工和竣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像资料、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验收资料等。记录表内容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大树移植记录表

原栽地点 移植地点 胸径 移植日期

施工单位 树种 高度 施工负责人员

技术措施

年 月 日填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泰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的原则,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投入。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市、县级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化行政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处理绿化应急事件,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各类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八条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包含绿地规划内容。镇总体规划应当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利、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道路、铁路、河道两侧的绿地宽度按照以下要求控制:

(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二)国道每侧不小于二十米,省道每侧不小于十五米,县道每侧不小于十米;

(三)铁路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二十米,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十五米,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十米。第十三条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绿地、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公路、铁路、河道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四)建制镇、农村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建设;

(五)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绿化建设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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