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申请移交(园林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2024-05-10 01:17:43

法律分析:1、建设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接收单位(中堂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2、接收单位收到接收通知后,通过建设单位确定该绿化养护工程的面积,并确定养护标准,通过招投标重新选定绿化养护单位。

3、绿化养护期满后,根据绿化工程竣工图及苗木移交清单,建设单位组织接收单位到施工现场清点苗木数量、规格,符合移交验收要求的,做好移交验收手续并移交相关的图纸及资料。不符合移交验收要求的,接受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惠东县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2份);

4、申请处理的树木照片。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1份);

5、绿化恢复、补偿实施方案或设计图(1份);

6、因建设工程原因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提供的资料:

(1)必备资料:

1)县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至)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1份);

2)砍伐、迁移或修剪城市树木施工计划(1份,包括砍伐、迁移或修剪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2)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县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附图;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1份);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县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1份);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县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和附图;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1份);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1份);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非建设工程原因(如“三防”、病虫害等)申请砍伐、迁移、修剪非公共绿地内树木(如单位、私人宅院内)的,应提供有关树木及场地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单位占地红线等)(1份);

8、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1份)。

注:送审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县园林管理局

◆审批决定机关

县园林管理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县园林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1、该许可项目不收费。

2、涉及迁移及绿化补偿费则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惠价[2005]17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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