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防护带(城市建设绿化带有哪些作用)

2024-03-30 20:28:08

在城市道路用地的范围内,总会提供一处条形地带,作为绿化区域,这就是绿化带。

绿化带在美化城市、消除司机视觉疲劳、净化环境、减少交通事故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高速公路绿化带的作用。能够分隔交通,具有安全功能。能消除司机视觉上的疲劳。另外,还能黏附空气中的灰尘,减弱汽车行驶产生的噪声,吸收空气中某些有害气体,释放氧气。好的绿化设计不仅能减轻公路对环境的影响,而且能保持动植物界的生态平衡,使整个高速公路空间充满活力。汽车尾气会对高速公路两侧的土壤和绿化树木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而两侧的绿化带可以对污染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讲可以阻挡快车道和慢车道间的灰尘扩散。

第二、城市绿化带的作用。在环保方面,首先是增加了城市的绿化覆盖率;其次,低矮的灌木和乔木可以通过光合作用来净化空气,同时降低噪声。

作为城市绿地中的道路绿地,分隔了单向或双向行驶的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交通岛绿地组织环形交通,使车辆能够有序地行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人行绿化带的作用。人行道绿化是街道绿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美化市容,丰富城市街景和改善街道生态环境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常见的绿化树种是速生法桐。它是悬铃木科,悬铃木属优良新品种,树冠宽展,叶大荫浓、树势强健。这种树的吸滞烟尘的能力非常强,并对多种有毒气体污染都有很好的耐受性。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防护林带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城防护林带营造、抚育、管护和更新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防护林带(以下简称林带)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带建设规划,在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地带营造的防护林。

林带含沿中环公路村屯、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哈部队造林绿化用地及其林木。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林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林带管理应当注重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带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农业、建设、水利、科技、环保、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林带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带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林带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在林带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带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尚未造林的宜林地,除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应当纳入林带建设规划。第九条 林带用地属永久性林业用地。对林带按特种用途林进行管理。第十条 林带用地权属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归营造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对林带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承包经营的林带,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带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

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带营造的组织领导工作。

沿中环公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驻哈部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林带造林保存率:松、柏树达到85%以上,杨、柳树和花灌木达到90%以上,果树达到95%以上。第十三条 在林带上尚未按照规划造林的地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完成林带营造任务。第十四条 林带抚育实行质量管理。林带抚育的质量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级建立林带抚育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十六条 林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林带进行抚育,不得弃管撂荒。

在林带内可以实行林菜间作。间作中应当留出树木正常生长所需要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植物。第十七条 对林带的抚育间伐应当进行弱度或者中度间伐,不得进行强度和极强度间伐。第十八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和林带经营者,对林带抚育进行科学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提高效益。第十九条 依法享有林带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带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林带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经市规划部门定点,并征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林木和造林绿化方案,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占用、征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一般林地五倍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林带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牧、砍柴、烧荒、堆放物料;

(二)取土、挖砂、建坟、建设建筑物;

(三)折枝毁树,在活立木上剥树皮;

(四)机械耕作毁树;

(五)盗伐、滥伐林木;

(六)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八)其它毁坏林带用地和林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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