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24-03-27 04:02:3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城市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二)城市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四)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绿化种植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五)城市道路绿化及其绿带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于道路平交路口、商业区域人行道所进行的道路绿化,应当尽量采用低矮灌木丛进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分离,减少视野盲区对道路交通的负面影响;

(六)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省的有关标准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 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植物配置应当以乔木为主,灌木、花、草合理配置;城市绿化应当以乡土植物为主,并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生长发育的植物品种。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补植道路行道树应当选择原来同样品种的乔木。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的苗木规格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基本指标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区内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区内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园森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游园、广场、街道、河渠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城区的山林和各种防护林带的防护绿地;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铁路和电铁沿线、部队营区、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

(四)文化遗址、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绿地;

(五)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城建局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建局及街道办事处是本地区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是全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区(处)、街道的绿化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植树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按照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包括住宅区)的绿化发展规划和修建设计,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与全民义务植树相结合,共同建设。

专用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各自负责建设。

住宅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区内的国铁、电铁、公路、河渠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变,应报请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工厂预留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0%;改建、扩建单位,不得少于25%;

(二)新建住宅区预留绿地面积不低于30%,并按住宅小区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旧区改造预留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三)新建科研、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30%;中、小学校、幼儿园不低于20%;属于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可按各降低5%计算;

(四)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与河流整治,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规划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五)旧区单位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单位总面积的15-20%。确无空闲场地进行平面绿化的单位,可因地制宜进行垂直绿化,作为平面绿化面积的补充。第十条、各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比例,且仍有空地的单位,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第十一条、三年内不进行建设或拓宽的道路两侧空地,可建设临时绿地,道路建设需要时无偿让出。

地处上有架线或下有地下管线,不宜种植乔木的地方,应种植灌木、铺草或进行硬覆盖,不得使地面裸露。第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改建工矿企业项目、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区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保证绿化用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住宅区庭院环境建设)时,应把绿化列入基建计划,按绿化建设有关规定指标,做好绿化设计。用于绿化建设的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绿化专项经费,不准挪作它用。绿地征、迁应与建设用地的征、迁工作同步进行。

现有厂区、矿区、单位庭院进行绿化所需费用,可在本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收入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预留绿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比例,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环境绿化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根据“厂内不足,厂外补”的原则,申请城市规划部门规划适当地段补偿绿化。

环境绿化费,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核收后,每半年一次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专款专用。

(一) 城市生态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 综合物种指数 ≥0.5

2 本地植物指数 ≥0.7

3 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50%

4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2.5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6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12

7 建成区绿地率(%) ≥38

(二) 城市生活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8 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年 ≥300

9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10 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100

11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95

12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85

(三) 城市基础设施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3 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85

14 自来水普及率(%) 100,实现24小时供水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16 再生水利用率(%) ≥30

1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8 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90

19 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40km/h

(四) 基本指标要求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物种指数:(i =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木地植物指数 城市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物种所占比例。

3.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所占比重。

4.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城市出现市区气温比周围郊区高的现象。采用城市市区6-8月日最高气温的平均值和对应时期区域腹地(郊区、农村)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表示。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7.建成区绿地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8.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年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9.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效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10.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1.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建成区总面积

1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13.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预警应急反应能力的重要指标。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热系统、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

完好率最高为1,前5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lO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基础设施完好率=∑pi/9*100% 式中Pi为各基础设施完好率。

14.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

15.城市污水处理率(%) 指城市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16.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

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18.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指城市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

19.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考核主次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车速,平均行程车速是指车辆通过道路的长度与时间之比。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活动。

现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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