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绿化现状(多样统一性原理在居住区植物造景中如何应用)

2024-03-31 23:05:18

居住区是城市中集中布置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绿地、生活性道路等居住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活居住,从事社会活动的场所,是居民最直接的生活空间。居住区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越来越追求舒适、优美、健康的居住环境。丰富的植物景观不但能丰富园林空间、美化环境、赋予居民生活情趣,而且具有净化空气、改善小环境、遮阳、隔声、防尘杀菌等作用,正好能解决居民的这些需求。国内居住区植物造景的理论思想来源于国内传统造园艺术和当今国外的植物造景手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还没有一个完美的结合点,对居住区植物造景的发展趋势是个值得思考和努力探索的问题。

1、国外植物造景动态

源于人类征服一切的思想,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国的古典园林中,植物景观多半是规则式,植物被整形修剪成各种几何形体及鸟兽形体,以体现植物也服从人们的意志,当然,在总体布局上,这些规则式的植物景观与规则式建筑的线条、外形、乃至体量较协调一致,有很高的人工美的艺术价值,但缺少自然的感觉,显得生硬、呆板。另一种则是自然式的植物景观,由于东西方文化艺术交流,受东方特别是中国山水园林的影响,英国出现自然风景园林,模拟自然界森林、草原、草甸、沼泽等景观及农村田园风光,结合地形、水体、道路来组织植物景观,体现植物自然的个体美及群体美,从宏观的季相变化到枝、叶、花、果、刺等细致的欣赏。自然式的植物景观容易体现宁静、深遥、活泼的气氛。随着各学科及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艺术修养不断提高,加之,不愿再将大笔金钱浪费在养护管理这些整形的植物景观上,人们向往自然,追求丰富多彩、变化无穷的植物美,于是,在植物造景中提倡自然美,创造自然的植物景观已成为新的潮流。1960年后,英国很多中产阶级搬入了具有小花园的私人住宅,于是按主人不同爱好及年龄,创造了各种小花园布置,如微型岩石园、微型水景园、微型台地园、墙园、花境、小温室等,并相应地培育了与这些微型植物景观相适应的低矮的植物材料。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商业性需要,将植物景观引入室内已蔚然成风,耐荫的观叶植物、无土栽培技术大为发展,有无漂亮的室内外植物景观已成为一些宾馆级别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提高商业谈判的效果,有专门出租的办公大楼,大楼中有底层花园、屋顶花园、层间花园。透过办公室的落地玻璃窗,看到四周和谐、安静的植物景观,创造了良好的商业洽谈环境。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们向往重返自然,在植物的景观中满足自己赏美,并置身于清新、幽静的环境中来消除疲劳,恢复精神和体力。要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植物景观,首先要有丰富的植物材料。一些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本国植物不够用,就派员到国外搜寻植物,大量引入应用。英、法、俄、美、德等国就是在19世纪大量从中国引走成千上万的观赏植物,为他们植物造景服务。就以英国为例,原产英国的植物种类仅1 700种,可是经过几百年的引种,至今在皇家植物园丘园中已拥有50 000种来自世界各地的活植物。

2、国内植物造景现状

2·1国内传统植物造景艺术理论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在几千年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孕育出源远流长的中国园林体系,同时还在继续孕育一枝以园林植物造景的艺术奇葩。国内传统植物造景艺术理论要求植物造景自然,但不是自然主义,而是“虬枝古干,异种奇名,枝叶扶疏,位置疏密,或水边石际,横偃斜卧,或一望成林,或孤枝独秀”,务求树木姿态和线条显示自然天成,又要表现绘画意趣,常以一享一木、一石一草构图,一方叠石代巍峨高山,一泓水示江河湖泊,室内案头置以盆景玩赏,再现咫尺山林。由于园林建筑在园林中所占比重甚大,再加上假山和水池充斥其间,从总体而论,植物在园林中仍处于配角的地位,仅起点缀作用。

2·2国内植物造景的传统手法

在长期的实践中,国内形成了一套传统的园林植物配植及造景手法,注重植物的观赏特性,根据建筑和山水环境特点,结合植物生态习性和风韵美配置植物,在布置植物时,常把植物材料的生态特性和形态特征作性格化的比拟和联想,提出“贵精不在多”,花木以孤植或3~5株丛植为主,善用岩石结合假山砌筑花台,还重视攀援植物、藤本植物运用和植物与岩石的结合,力求画意。

2·3国内对植物造景的认识

国内对园林植物造景有2种观点和做法。一种是重园林建筑、假山、雕塑、喷泉、广场等,而轻视植物,认为中国传统的古典园林是写意自然山水园,山水便是园林的骨架,挖湖堆山理所当然,而植物只是毛发而已。部分人在园林建设中急于求成,而植物需要有较长时间的生长才见效果,可是挖湖堆山,叠石筑路,营造亭、台、楼、阁则见效快,由此也助长了轻视植物造景的倾向,使本来就很有限的绿地面积得不到充分利用。有的在真山上叠假山,假山愈叠愈高,叠得收不住顶,有的将不同质地及颜色的石料,犬牙交错,粗糙地堆砌在一起,犹如刀山剑树。遗憾的是,有些建国后建起来的植物景观比例较大的新公园,也在这股风中大兴土木,筑台建亭,而且建筑体量愈来愈大,将本来的单体建筑扩大到建筑群,减少了绿地面积。最不能容忍的是在景点周围随意建造大体量的高层建筑,以致破坏了园林景观。近年来兴起喷泉,有的追求喷得高,有的乱择地点,竟然在原来景观很好的湖中设喷泉,破坏了湖中倒影美景。另一种观点是提倡园林建设中应以植物景观为主,认为植物景观最优美,是具有生命的画面,而且投资少。自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后,很多人有机会了解西方国家园林建设中植物景观的水平,深感仅依靠我国原有传统的古典园林已满足不了当前游人游赏及改善环境生态效应的需要。因此在园林建设中已有不少有识之士呼吁要重视植物景观,植物造景的观点愈来愈为人们所接受。近年来,不少地方园林单位积极营造森林公园,有的已开始尝试植物群落设计,相应的部门也纷纷成立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另一方面,园林工作者与环保工作者相互协作对植物抗污、吸毒及改善环境的功能作了大量的研究。但与国外园林水平相比,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首先,我国园林中用在植物造景上的植物种类很贫乏。如国外公园中观赏植物种类近千种,而我国广州也仅用了300多种,杭州、上海200余种,北京100余种,兰州不足百种。我国植物园中所收集的活植物没有超过5 000种,这与我资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其次是观赏园艺水平较低,尤其体现在育种及栽培养护水平上。一些以我国为分布中心的花卉,如杜鹃、报春、山茶、丁香、百合、月季、翠菊等,不但没有加以很好利用,育出优良的栽培变种,有的甚至退化得不宜再用了。最后,在植物造景的科学性和艺术性上也相差很远,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传统的植物种类及配植方式,应向植物分类、植物生态学等学科学习和借鉴,提高植物造景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2·4国内居住区植物造景存在的问题

2·4·1绿化设计中忽略“以人为本” 由于商业的影响,国内房地产商总是用所谓的“形象工程”来欺骗园林知识相对缺乏的居民,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在居住区入口或比较明显的地方,植物造景考虑的不是植物造景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而是植物造景的含金量。比如,许多房地产不惜重金引进大量昂贵的大规格加拿利海藻等大树、名树来提高居住区植物造景的含金量,而对宅旁绿地就只是轻描淡写,一片草坪稍稍点缀一点整形小灌木,基本谈不上植物造景。而宅旁绿地同居民关系最密切,是居民使用最频繁的室外空间,是居民每天必经之处,带“半私有”性质,最受居民喜爱和爱护,需要更丰富优美的植物景观。

2·4·2软质景观与硬质景观严重失衡,忽略生态效应 许多居住区园林绿化者或决策人员的园林植物造景意识不强,在少得十分可怜的可绿化空间里,不是以植物造景为主,却硬是加上亭台楼阁、假山叠石等无生命的景观,他们没有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角度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造景设计,没有考虑城市绿色空间应具有的多样化功能,而是注重表面美观和造价以求较高的取费标准,注重硬质景观在图纸上的丰富表现,以求迷惑市民和迎合房地产商的求快、求新、求超越的心态。片面追求硬质景观,使人们所期望的自然环境和宁静惬意的社区氛围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2·4·3忽略人文环境,忽略意境美 中国古典园林中植物造景最大优点就是充分结合人文环境,追求意境美,而现在许多房地产企业没有配备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决策人员在居住区园林绿化方面追求形式美与色块图案美、绘图时的平面效果和效果图的好坏。因此,许多景观设计师为了迎合他们的口味,在为居住区设计植物景观时根本不对当地的人文环境做任何调查,完全不考虑人文环境因素,忽略园林意境美,刻意追求形式美、色块图案美,为了画好平面效果图和立体效果图,设计师们甚至宁可放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不惜一切时间学习电脑绘图软件。

2·4·4居住区植物造景缺少特色 居住区植物造景设计时存在跟风现象,不注重植物造景的特色。90年代大连市大量以草坪进行植物造景,然后全国范围内掀起草坪植物造景风。后来,发现大量草坪养护困难并且生态效益不理想,有人开始以大量使用模纹色块来植物造景,结果全国又掀起了一股模纹风,导致一时全国范围内模纹色块植物的短缺。随着生态景观提出,又出现了密林热、疏林热,植物造景缺少特色。

3、居住区植物造景发展趋势

3·1居住区植物造景人性化

所谓人性化就是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人是居住区的主体,居住区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的需求而进行建设、变化的,不断趋于文明和理性的社会越来越关注人的需求和健康,植物造景要适合居民的需求,也必须不断地向更为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人们进入绿地是为了休闲、运动和交流。因此,居住区绿地植物造景所创造的环境氛围要充满生活气息,做到景为人用,可以说,植物造景和人的需求完美结合是植物造景的最高境界。

3·2居住区植物造景生态化

生态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基础、生存空间基础和社会经济活动基础的综合体。21世纪是注重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生态时代,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居住区绿化的生态效益,这就推动植物造景朝着更为生态化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人们对社区功能更高的要求。植物造景生态效益的发挥,主要由树木、花草和植被的种植来实现。因此植物造景要依据植物的特性和特殊的生态环境来进行。居住区植物造景应注重乔、灌、草复层结构植物群落的建成,最大限度提高单位面积的绿量,发挥生态效益和功能,增加生态作用。居住区绿化在强调平面布局的同时,还要在垂直空间上注重乔灌木与地被植物及草的分层结构搭配,这样既有利于植物的抗逆性,又达到了多样化的生态效应,在总体布局中应与整个大范围空间环境取得一致,形成以小见大的生态系统平衡特性。多采用藤本植物和各式花卉进行墙面、阳台的绿化、彩化,并且充分利用花卉的各种造景形式来点缀,丰富居住区内空间景观,营造舒适怡人、自然和谐的生活空间。

3·3植物造景立体化,特别是屋顶花园绿化

屋顶绿化带给人们的视觉效果是绿草如茵、花木扶疏、四季青翠、清新宜人的。其绿化作用也是多方面的:它可使屋顶住宅的室内温度得到改善,屋面的隔热保温效果明显提高;保护建筑物免遭高温、紫外线等的损害,有利于延长其寿命;屋顶绿化还可净化空气,调节城市气候,缓解热岛效应等。无庸置疑对于有建筑“第五立面”之称的屋顶进行绿化,是城市三维立体绿化的重要部分,也是城市环境景观的一大飞跃。

3·4园艺化

这里所指的园艺化不是指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国的古典园林中植物被整形修剪成各种几何形体及鸟兽形体,以体现植物也服从人们的意志,而是指利用引种驯化等园艺技术培育出大量的优良品种用于植物造景,或者运用园艺设施配合植物造景。

2018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指标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建设用地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二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应当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提倡道路单侧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按照专业管护与社会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绿地和绿地外树木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临街单位、居住区、门店负责其门前自建绿化的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无法就近建设的,按照易地绿化代建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沿街花坛、绿篱、草坪的,应当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条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区域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园林景观路实行重点保护,禁止违反规划在道路绿地内开设通道。道路防护绿地或者带状公园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侧应当规划建设辅道。

第三十四条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五条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

严格执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行道树树干周围应当实施透水、透气覆盖。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应当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实施。行道树缺株的,应当按照园林植物种植规范及时补栽。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砍伐、移植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第四十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第四十一条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公园绿地(不含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发放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绿化代建费用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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