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解析(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4-04-17 19:15:44

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延期审理

 (一)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进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因此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中止

 (一)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继续进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只是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

 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为避免审判冲突而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注意此处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非发生了其他的案件就一并中止。

 判断:张某因孙某欠款纠纷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对于欠款纠纷案,法院应决定诉讼中止?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中止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中止程序。中止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的,无需再次出具裁定书,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即可。

 2.法律效果

 程序暂停,此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注意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分:

 延期审理的程序进程是明确的,下一次开庭时间能够确定;中止诉讼的继续审理时间尚不能确定。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终结

 (一)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导致诉讼程序的彻底完结,与中止与延期审理明显不同。

 (二)具体事由

 1.无权利承受人导致的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无义务承担人导致的终结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涉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死亡导致的终结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终结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终结程序。

 2.法律效果

 程序完结,当事人不得再重复起诉。

 注意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1)起诉前死亡——受理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①一般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不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中止;②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3)身份关系案件(离婚、追索三费、解除收养关系),裁定诉讼终结。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刑法的重要考点。司法考试中,刑法所占分值为80分左右,比重仅次于民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单选题占20分、多选题占30分、不定项选择题占8分、主观题占22分,共80分。刑法也是司法考试中体现“重者恒重”这一特点的学科。本文对刑法高频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一般要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

 罪。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骗取了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投放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了破坏的行为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4.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破坏没有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6.不仅窃取、破坏交通工具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窃取、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都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处理原则也一样。

 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等的法定刑要高于盗窃罪,因此,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定罪处罚。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产生想象竞合时,存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

 7.正在使用的油田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罚}

 8.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9.我国刑法中仅有的两个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情形:

 A.劫持航空器(民用&军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B.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所窃取或者夺取的财物实际上夹杂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如果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较大的,一般只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论处,而不能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窃取或者夺取的财产中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时对象即为特定的枪支、弹药,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只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主客观相统一)

 1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持有和私藏的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

 12.枪支犯罪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不包括非法持有枪支者。

 1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逃逸行为;二是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即自逃逸而耽误被害人被救助的时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求助而死亡。

 14.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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