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2012年民法的一个问题)

2024-04-18 09:41:00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所附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出卖人。

但是,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因此,出卖人虽系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的所有权并不完整。

仅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的,出卖人才享有再次出卖的权利。

在此之前,出卖人(所谓保留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属于侵害附条件权利的行为(即:侵害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受让人不一定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通说观点认为:在回赎期满前,出卖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分两种情况处理:(a)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则即使受让人属于善意,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b)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尚未登记,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出卖人已经向第三人完成了现实交付,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若第三人为恶意(知道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标的物),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种情况,若出卖人仅向第三人完成了指示交付,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不过,此时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上(学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36条第三项),只要买受人完成指定行为(或者完成条件时),买受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就因此消灭

如前所述,甲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标的物,若丙为善意,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乙的期待权仍不消灭,若乙完成了约定条件(支付了全部价款),应确定由乙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所以,D选项错误。

司法考试2012年卷三5,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问题。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答案及解析(版)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和丙之间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甲和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考点信用卡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解析①在信用卡限额范围内,持卡人持卡消费或者在信用卡取现,将在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持卡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2012年3月,甲在丙百货公司持卡消费了5万元,在甲与乙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②信用卡得以顺畅运行,更重要的制度支撑是发卡银行与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发卡银行承担持卡人在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因刷卡所负担的债务,因为发卡银行承担了持卡人所负的债务,持卡人免除向接收引用卡消费的单位支付现金的义务。发卡银行与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须注意:这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一点特殊性,它是由第三人(乙银行)与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达成的免责债务承担。还须注意:亦可另辟蹊径,将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乙委托丙向甲提供信用,对丙因此产生的不利益,由乙按照委托合同向丙提供补偿。这也是说得过去的。③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甲、丙间成立买卖合同。这无须更多解释。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答案①其法律含义是,因甲刷卡对丙负担的债务,由乙免责地承担。②乙不能以甲不知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原因是:乙、丙签订的协议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对丙负担的债务,由乙承担,对于乙免责的承担的债务,甲免除相应的债务,甲不再负有向丙支付价款的义务。

 考点免责的债务承担。

 解析①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两种方式:(a)第一种,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b)第二种,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由第三人承担。②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是:对于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甲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法定违约金。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①若甲不按照约定向乙还本付息,则甲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在借款合同所负的义务,借款人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须注意:在信用卡中,有关部门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因此,乙对甲主张的违约责任包括了法定违约金。②因为甲对丙所负的债务由乙免责的承担,甲免除相应的债务,所以,若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还须注意:因为乙是丙的债务人,而甲又是乙的债务人,所以,若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丙也可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甲对自己承担付款义务。不过,由于银行一般不会欠缺支付能力,该代位权难以成立。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乙主张权利,乙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成立于乙、丙间,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只能由乙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因乙、丙间的约定,丙负有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的义务。但丙所负的义务是对乙所负担的义务。因此,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应由乙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案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考点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或生效。虽然甲与张某已经签订了借款意向书,但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甲与张某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或生效。甲不得对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乙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考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首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据此,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灭失后,抵押权人仍可对其代位物(保险金等)行使抵押权。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答案无影响。物权优先于债权。庚对保险金享有债权请求权,己对保险金享有抵押权。除非另有规定,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得到实现。

 考点物权优先于债权

 解析①因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保险事故发生后,己享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债权。②根据前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房屋焚毁后,抵押权人乙银行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根据民法原理,同意标的物上并存债权与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的行为,对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你好,通过司法部当年给的答案解析来看,出题人的意思只有乙明确表示不还钱的情况下,甲才不得向乙追偿,题干并未体现出乙明确表示不还钱,是否能追偿不可知,故该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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