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自助服务机办理
转出申请人的保险缴费账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直接在自助服务机上自行操作打印缴费凭证:
1.非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2003年7月1日以后首次在厦参保缴费;
3.无个人储蓄性保险;
4.无2010年1月1日前从异地转入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5.虽有2010年1月1日之后从异地转入的养老保险但并未和在厦参加的养老保险有重复缴费的情况。
二、经办窗口办理
1.如有在厦参保未清理的缴费账目,需带上原始缴费材料或凭证前来清理缴费账目后方可申请转出;
2.委托个人代办且需退付个人储蓄型保险或异地与厦门重复缴费的须转出申请人本人事先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3.委托个人代办的代办人应到转出申请人当时办理委托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业务;
4.《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个人代办委托书》、《单位代办委托书》、《单位代办承诺书》可从指南后“下载网址”指定网站下载打印,也可自行书写打印,但格式须与网站中的范本相同。
温馨提示:如果转出申请人的保险缴费账目符合自助服务机办理条件,可直接在自助服务机上自行操作打印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无需取号等候。在自助服务机上打印缴费凭证后请仔细核对,如凭证内容有误请与柜台工作人员核实,核对无误后再将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申办材料:
一、自助服务机办理
用转出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在自助服务机上读取信息并输入转出申请人本人的户籍地地址、户籍类型和联系电话,点击“申请”即可打印缴费凭证。
二、经办窗口办理
1.转出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2.转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转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对账单(本市人员2006年7月之前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2004年7月之前参保的)
4.2010年1月1日前曾有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需提供原参保地的社保基金转移单(转移单必须包括转移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缴费月数、历年缴费基数)
5.有个人储蓄性保险的或曾有异地转入的养老保险且与在厦门参加的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的,需提供转出申请人本人指定的厦门地区的银联卡
6.在厦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即首次在厦参保年龄女超过40周岁、男超过50周岁的)需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7.委托个人代办的须由转出申请人本人事先携带身份证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8.委托单位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代办承诺书》、转出申请人签写的《单位代办委托书》(需退付个人储蓄型保险或异地与厦门重复缴费的必须在委托书中指定厦门地区的银联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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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领取基本养老年金;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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