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阳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资署办发〔2000〕98号)、《资阳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资劳社发〔2000〕91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资府办函〔2010〕272号)的规定,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现将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2016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44160元,个体参保人员统帐结合缴费标准3974.40元,单建统筹缴费标准2428.80元;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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