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协议怎么写?

房子买卖协议怎么写?

sclctv 2025-05-01 热点资讯 73 次浏览 0个评论

房产交易是我们大家都重视的问题,主要是交易的金额很大,不像一件小商品一样,谁都不能够承担得起自己的钱财打水漂。为了避免自己上当受骗,就一定要保障好自己的权益。房子买卖协议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那么,房子买卖协议怎么写?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是什么?

房子买卖协议怎么写?

房子买卖协议怎么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1、该房价为()万元,人民币大写:()先交付()元定金,此房坐落于(),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房屋建筑面积()_,使用性质:()。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2、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是什么?

1、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补充协议条款的时候,应该约定好双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的时间和地点。

2、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该明确如果买方的按揭未能正常办理时,买卖双方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问题,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出现。

3、如果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果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应该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才订立的,因此其他合同文本如如果与补充协议相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准,这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标注出来。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讲述了房子买卖协议怎么写,以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是什么的全部内容,现在我们一般的都是签写买卖房屋协议,大多数的内容都是在协议里有所体现,很少见到补充协议的事情,若是大家有涉及到补充协议,这协议也是大家需要来了解的事情。

房产过户补充协议怎么写谁知道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 房产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条第 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 )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为了鼓励购买商铺业主自主经营,出卖人特施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购买本项目商铺的业主在使用所购商铺经营一年后(以业主办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的第一个月15日获得开发商给予的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创业基金奖励。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三年后,业主可以将商铺返租给开发商使用1年,届时开发商将一次性支付买受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

 第三条、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潜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售房源进行价格调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3

  一、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合同约定房价款不包含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电视系统开通费等,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也作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网线架设干扰等事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

 3、买受人所购买的 [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朝向、结构、布局等情况及在整栋中的位置图在附件一中已列出)出卖人无需对房号变更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对买卖合同第五条(抵押情况)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但出卖人不得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的办理日期。

  三、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以银行汇兑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付款。

 2、逾期在30日(含第30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实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理该房屋。 出卖人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

 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买受人在出卖人宽限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和违约金全款的,出卖人仍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无论买受人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均按前述约定执行。

  四、关于对买卖合同第十二、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

 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xxxxxxxxxx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xxxxxxxx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xxxxxxxxxxxxxxx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x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维修专项资金xxxxxx元/月㎡(建筑面积),计xxxxxxx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xxxxxxxx元/㎡(建筑面积),计xxxxxx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xxxxx区xxxxx幢xxxxxx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注: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 成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购房者在签补充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公平原则

补充协议条款的制定并不是房地产商的单方行为,购房者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同样具有平等主张、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任何发展商以单方名义制订并要求购房者无条件签署的补充协议都有可能是违背购房者意愿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开发商在要求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对其内容予以明释。例如,在销售精装修房屋时,有的开发商对于合同约定的装修材料装修标准的改变,只是明确了告知购房者的义务,而对于改变后的质量、价格、档次、环保均不予明确,根本没有给予购房者选择或是确认的权利,这在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使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二、合法原则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约定的内容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实际交易中,开发商在起草补充协议时,有时为了迎合或是满足个别购房者的利益要求,将一些公用面积和使用空间擅自“许配”,从而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例如,一家开发商在销售写字楼时,购房单位提出了一个条件,即将写字楼的外墙使用权归该购房单位无偿使用。开发商明明知道外墙使用权归所有购买写字楼的业主,开发商个人没有任何承诺的权利,但是,为了促进销售,在没有得到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便同意了这家购房单位的要求,并将此条款写入补充协议。事后可想而知,由于合同约定的该内容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导致此项内容无效。

三、注意事项

1、广告和售楼书中的有关内容。消费者入住时发现房子有些地方与当初广告和楼收中承诺的并不一样,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把广告和楼书中的相关内容加入合同,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消费者投诉的有利证据。2003年6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规定将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具体明确的、并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果违反这样的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补充协议中一定要注明因开发商违约造成退房的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房的事很多。但也仅限退房,对开发商如何“补偿”要求的不多。开发商违约致使退房,负些赔偿也是应该的,因为这种“赔偿”和消费者交定金但“不买不退”的道理一样。许多合同中都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误工等,开发商可以不负违约责任,但却不可作为开发商推脱责任的借口。

3、对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也应注明。物业服务是办完入住手续后才发生的事实,与业主当初想象的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容易产生纠纷。在合同中注明要求及责任,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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