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租赁对象不同: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人应是2003年1月1日以后住房实施拆迁的双困家庭,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三是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7.5(含 )平方米。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对象,为市中心城区,2003年 1月 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 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 7.5平方米); 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 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租金标准不同: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全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包括: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
租赁期限不同:当廉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时,应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内)的 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
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租赁期内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对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运营机构可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届时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重新核定,承租人实际负担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递增 10%,政府补贴相应递减,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市场租金。
可以,按照武汉的规定,有房子没有办法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待遇,你说的是拆迁后的还建,一般还建的房子都是经济适用房。 拆迁户可以还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过需要在与拆迁公司协商争取购买资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005年为25.5平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年为10849元)。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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