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医保卡 使用范围

上海 医保卡 使用范围

sclctv 2025-05-09 热点资讯 15 次浏览 0个评论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也可以用于门诊,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而上海医保卡使用范围则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看病,是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但不是在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看病。定点药店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如果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挂号、住院办理出入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费结帐或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买药时,需凭医疗保险卡交费结帐;当卡中的金额不足支付时,您需用现金补足,不得透支。个人具体的医疗保险金额,很多地方都可以像广州医保卡余额查询方式一样,在网络、电话和办事机构进行查询。参保人员当天确需再次配购药品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参保人员当天配购药品超过两次的(不含两次),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次日重新恢复。除此以外,还有六项使用医保卡的情况需要格外注意:第一、正常情况下,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交,报销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第二、如果由自己的定点医院转到二级或三级医院的,用医保卡结算,同上。第三、病情危急,在非自己的定点医院住院抢救的,5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认定属于急诊抢救病种后,即可用医保卡在抢救医院结算。第四、转外地治疗的,经医院、医保中心同意,办理转诊手续。外地发生费用先个人自费结算,诊治结束后,备齐资料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第五、做了特殊规定病种(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认定的,住院时同上用医保卡结算。门诊治疗拿药时,仍然使用医保卡,先个人自费结算,自己结算的票据本年度内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第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需要做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的,自选一家有能力的医院(不一定是自己的定点医院)。不用住院,直接门诊手术,仍然使用医保卡,先个人自费结算,诊治结束后,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医疗保险。

上海 医保卡 使用范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医保卡账户里的钱可以给家人使用,比如帮忙买药、支付医药费等,但是医保卡对应的个人待遇,比如看慢性病、住院、重症等功能,不能给家人使用。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家将出台“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措施,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它指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可供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比如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费用。而医保卡对应的是每个参保人的待遇,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等专属本人的待遇资格不能“共济”。

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并不是说“一人参保,全家享受”。

医保卡(社保卡)或者国家医保电子凭证里有我们每个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社保编号等信息,实行“一人一卡”,和身份证一样,仅限本人实名使用,必须“专卡专用”。

同时持他人医保卡冒名就医属“欺诈骗保”,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保卡(社保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实名就医、购药,并妥善保管本人医保卡(社保卡)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保卡冒名就医属欺诈骗保行为。

依据国家5月1日即将实施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他人医保卡(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涉案人员将被暂停医疗费用医保实时结算;还要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罚款(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取医保卡所需证件:

1、如果是企业帮职工代领,需要提供代领医保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要领取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企业的公章等;

2、如果是个人自己领取医保卡,需要提供缴费凭证、取卡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

3、如果是他人代领,需要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领书等材料。

医保报销的条件为: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国隆昌新闻门户网,本文标题:《上海 医保卡 使用范围》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5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