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房口簿;
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因面积增加补交契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成税证明、房产局认可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结果报告书、身份证明。
一、商品房(增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房口簿;
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因面积增加补交契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成税证明、房产局认可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结果报告书、身份证明。
二、二手房(存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如有上一手交易的,提供现卖方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
首套房交契税的流程是什么
目前,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查询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首套房交契税需要什么资料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主要依据购房者的家庭住房情况,即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其家庭名下已拥有的住房数量。
一、契税首套的定义与界定
契税首套,指的是购房者家庭名下尚未拥有任何住房,此次购买的房产为家庭第一套住房。在契税征收上,首套房通常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如税率较低等。需要注意的是,首套房的认定不仅与购房者个人有关,还与购房者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的住房情况相关。
二、契税二套的定义与界定
契税二套,则是指购房者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此次购买的房产为家庭第二套或更多套住房。与首套房相比,二套房在契税征收上通常不享受优惠政策,税率相对较高。二套房的认定同样考虑购房者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
三、契税首套与二套界定的影响
契税首套与二套的界定对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有直接影响。由于二套房契税税率较高,购房者在购买第二套或更多套住房时,需要承担更多的契税支出。因此,在购房前了解契税首套与二套的界定标准,对于购房者合理规划购房预算具有重要意义。
四、契税征收标准的调整与变化
契税征收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契税征收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关注最新的契税政策,以便及时了解契税征收标准的变化,从而做出更合理的购房决策。
综上所述:
契税首套和二套的界定主要依据购房者的家庭住房情况。首套房享受一定的契税优惠政策,而二套房则通常不享受优惠政策且税率较高。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了解契税首套与二套的界定标准,以便合理规划购房预算。同时,购房者还应关注契税征收标准的调整与变化,以便及时做出适应性的购房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
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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