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
1、申请购房
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核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簿、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以及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
2、审核
保障核心对该房屋的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房屋权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核价等手续。
3、审批手续办理
房屋权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办理
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1、位置问题
沈阳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沈阳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2、交通问题
沈阳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3、面积问题
在沈阳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
段务公开
2012年第7号
沈阳经济适用住房进户
第三榜公示
各车间:
一、根据路局[沈阳地区经济适用住房进户方案]的精神,段分房委员会决定,严格执行路局分配对象:
1 .沈阳本地职工无福利房的;
2.异地调入职工原工作地无福利房的;
3.异地调入职工原工作地福利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平方米的;
4、异地调入职工原工作地有福利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必须将原福利房上交路局。
二、段按照路局要求沈阳经济适用房进户分配,分四组分别为本地在职无房房、本地离退休无房、异地无房、异地有房。职工个人按分值排序自选房号。
三、异地职工住房面积超标的,已交原福利房或已出售手续的,须要本人写一分申请,自愿上交原住房或补交差额款。交申请时间2012年1月30日前,送交段办公室。
四、异地职工交房办理程序:
1.异地职工交房须提供的要件:
一是承租房个人未出售的,将公有住房使用证上交所在单位;
二是承租房个人已出售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转让证明,并提供出售时有效的成交价格证明,将证明上交所在单位;
三是已购买产权未办理产权证的,将公有住房使用证、购房发票上交所在单位;
四是已购买产权并办理产权证个人未出售的,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屋过户委托公证书(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将委托公证书、产权证、契证等有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资料上交所在单位;
五是已购买产权个人已出售的,职工个人到售房单位复印购房收据,到地方房产局查档出具已售证明,并提供出售时有效的成交价格证明,收据、证明上交所在单位;
六是单位在填写《沈阳铁路局沈阳地区经济适用住房明细表》必须注明异地交房情况(交房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房改购房款、性质,个人出售时间,个人出售价格),连同有关证件上报局保障办。由局保障办核定个人已售住房应补交的差额房款,单位向个人收取差额房款统一上缴局房管所后,局保障办出具原福利房已上交证明。
2.异地交房的职工在办理进户手续时,必须提供局保障办出具的原福利房已上交证明。
3.异地职工上交的原福利房个人未出售的,职工个人必须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进户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将原工作地福利房腾空,将钥匙、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燃气表缴费卡、收据等上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查验,保证设施完好后,将钥匙等上交局保障办,由路局房产管理所退还职工个人房改购房款。
五、公示期限:
1、2012年1月19日-2012年1月28日。
2、各车间支部书记及管理员负责,对每个已交款职工要认真传达,如果没有传达到职工个人,出现问题追究各车间支部书记及管理员的负责。如发现有不真实,请如实向段纪委反映,纪委电话:031-23117、031-64785(路电),024-62023117、024-64785(市电),
3、对本人排名及批次有疑问有,请咨询段办公室。电话:031-23008(路电)、031-62023008(市电)。
沈阳工务机械段
20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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