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sclctv 2025-04-27 生活百科 53 次浏览 0个评论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如下: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当月,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按规定向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对于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上海生育金的领取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具体金额根据生育胎次不同而有所差异。

2、生育生活津贴。从业妇女在产假和生育假期间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其计发标准是根据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3、生育医疗费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可获得3600元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可获得600元补贴。妊娠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可获得400元补贴。

4、计划生育奖励费。

5、特定情况下的奖励费。

综上所述,参加上海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在职职工、失业妇女、自由职业者或非正规就业劳动人员等,只要满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在上海领取生育金需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所需材料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百度百科——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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