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申办人带齐所需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填表审核
申办人填写《浙江省居住证办理/绍兴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审核;
3、领取凭证
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发放《浙江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4、领取证件
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凭 《领取凭证 》前往领证。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在当地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温馨提示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理时限及费用
15个工作日办结;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
办理地点
1、澄潭派出所
绍兴市新昌县澄潭镇大桥路49号,电话号码为0575-86624906。
2、儒岙派出所
绍兴市新昌县儒岙镇教工路1号,电话号码为0575-86624923。
3、城东派出所
绍兴市绍兴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61,电话号码为0575-86624647。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分析:1 拍照: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
2 提出申请: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 填表审核: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浙江省居住证办理/绍兴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 领取凭证: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浙江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5 领取证件: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法律依据:《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其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有效证明来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有效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受理机构应当指导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填写对应表格、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办理人,要求补齐材料。受理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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