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资质
⑴ 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⑵ 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⑶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兼职统计人员。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市(县)房;
⑵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⑶ 企业章程;
⑷ 验资证明(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含建筑业等其它产业部分);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⑹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⑺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⑻ 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⑼ 省建设厅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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