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职工试同交费从那一年算

青海省西宁市职工试同交费从那一年算

sclctv 2025-05-14 信息快讯 90 次浏览 0个评论

青海省西宁市职工试同交费从2008年算起。

青海省西宁市职工试同交费从那一年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按照《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险字(2004)121号)的规定,现

现将西宁市201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201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暂以2017年度缴费基数的110%为标准(5621元×110%=6183元),待2017年度西宁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2018年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暂定为:

不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即按4.2%缴费

6183元×4.2%=260元×12个月=3120元

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即按8%缴费

6183元×8%=495元×12个月=5940元

大病救助统筹缴费:每人每年40元

已参加西宁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省农业银行西宁城区的各营业网点进行缴费。

西宁市区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西宁市各区县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办理新参保登记后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在省农业银行西宁城区的各营业网点进行缴费。

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分别到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县社保局的要求进行缴费。

以灵活就业身份补缴中断费用

(1)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后中断缴纳费用的,可从中断当月起办理费用补缴;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补缴职工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该基数每年会对外公布),缴费比例为8%。

(注: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时间,参保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时,应一并补缴大病医疗补助费。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用后,按规定补划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

退休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进行一次性补缴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西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30年 且实际缴费年限≥15年

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25年 且实际缴费年限≥15年

备注:

1、累计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之和;

2、视同缴费年限为2001年6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3、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为2001年6月1日以后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不足年限的,必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登记时已退休的按登记的时间)的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足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不足年限期间补缴后个人账户划入按缴费基数的2.9%进行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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