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sclctv 2025-05-01 新闻中心 85 次浏览 0个评论

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即是法律行为。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2、转让人无处分权。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唯有善意第三人才值得保护。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目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善意第三人之所以能够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获得所有权,是因为该善意第三人代表了交易安全,所有权人利益的静态利益被让位于交易安全这一动态市场利益。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的出让人是无权处分的,而且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国隆昌新闻门户网,本文标题:《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85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