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责任编辑:报关员考试培训中心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第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港澳地区采购的水果,如确实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凭国家检验检疫局确认的有关港澳农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上述有关单证报检。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三)以原包装进口,有明确的产地标记;
(四)符合双边协议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根据载货的情况进行检查,按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抽查和取样,并按实际检查的品种和数(重)量分别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室内检疫应根据水果的产地、品种、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情况和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检疫。检疫结束后,应填写《实验室检疫报告单》。
第十五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二)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十七条 供展览用的疫区水果,必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赠送、销售或调离。遗弃的水果,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供关前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列车、飞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配餐用的水果带离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发现有禁止进境水果的,必须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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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oVi第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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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Q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5-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T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KX^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HM]LS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70j|
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W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2O+R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Q
还须符合其规定。7d8ms
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E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_X<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X{4<br>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0veH<br>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N~!A<br>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yL>5G<br>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y|D<br>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7<br>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v<br>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UTO1<br>细记录;-x<br>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x%:?<br>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U<br>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W%<br>供货关系;y>O#^8<br>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br>还须符合其规定。[_F`<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nSf=<br>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br>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Tww:<br>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ie2G<br>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LHr<br>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3<br>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rt5Ci<br>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Z$vW<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Di<br>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a<br>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ZP<br>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qpz!WM<br>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zC9{m<br>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5CJ-@G<br>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O<br>复印件;`U;ZiD<br>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G<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f{<br>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2uo?<br>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5G1ldC<br>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2}&^B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f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jnCM<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7<br>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H<br>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v/90"<br>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3f<br>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Ep<br>,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iR?<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IP^H<br>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e gjLk<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8<br>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g<br>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9ZWD<br>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CzEBYx<br>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MuxS<br>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Wa"<br>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br> (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ZOMNX<br>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0jd<br>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V<br>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CZN9<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M(Pn<br>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d!\<br>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7/<br>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u%+'q<br>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l<br>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w?d<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7CU<br> 第十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vBUJ:!<br>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s#<br>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br>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L5X)a<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TaT<br>第三章 监督管理|.\E0&<br>?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R>9VGR<br>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Lu4WMA<br>、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u(7?
理的重要依据。s3*g
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i9P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JD
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
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A:8s0#
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U.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
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lNGX|
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h#
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cr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t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K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wfF;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YYTp%#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w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mgZoy7
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X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x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0|]9IR
况;?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Gxu,Y]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Fpoxej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j{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0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G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9Z?$
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b{Q<br>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3b<br>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2_P<br>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htB<br>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S1<br>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br>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h2<br> (七)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C<br>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G<br>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v<br>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x$nc0c<br>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l+{\u/<br>其注册登记资格:+a$B+^<br>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_.<br> (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j%.`P}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qv'A:
第二十二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C?~rb
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y^
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LA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注册登记[
编号等信息。2ByBy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iK
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c]Sb
有关单证。e(R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PuU8
;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zBV+e5
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8
址等信息。*"J\;K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ZT3/
第二十四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p&MvJ
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J#H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7@/JO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GxQ@
等);hq:Y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8b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1<W0X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_QO4k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z<F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d#oH
实验室检测:)oHJ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H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tpfQ~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9
,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e:N2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SaZ'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Qr:
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nI
不合格的,不准出境。hx/1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反馈有g|%c'
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不在本辖区的,实u M
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所在地检验I
检疫机构。!8{l}+
0?8食界论坛 -- 食界论坛,食品人的乐园 aLeS\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a9zp)k
(一)“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v
水果的连续种植地。!d2h
(二)“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pv
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La=CO
(三)“冷冻水果”,是指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水果。}fI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1Ic
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j
国食品卫生法》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j/
-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QT
(一)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0%utwe
(二)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_a`
(三)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em
(四)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yR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4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48n
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q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6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jpW
谁可以把外贸流程详细写下来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
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
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
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
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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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可选择:
1、整装集装箱
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 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吋,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2、拼装集装箱
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八、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在中国,企业出口享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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