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移怎么办理

医保转移怎么办理

sclctv 2025-05-12 新闻中心 18 次浏览 0个评论

要想转移医疗保险,首先需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填写关系转移申请表,接着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医保转移怎么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省医保转移手续如下: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范围对象如下:

1、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申请跨省医保转移需要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及原件;

2、户口本: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

3、社保卡:原省医保卡(如有)复印件及原件;

4、就业或居住证明: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居住证明等;

5、转移证明:原省医保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证明您已在原省注销医保;

6、转移申请表:目标省医保机构可能要求您填写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7、其他相关材料:根据目标省医保机构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个人照片、健康体检报告等。

综上所述,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第六条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第七条

转移接续申请实行统一的校验规则前置,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

转出地的校验规则主要为是否已中止参保,转入地的校验规则主要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保。校验规则涉及事项应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一站式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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