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发布提示)

2024-03-28 05:24:58

易车讯 日前,为拓展消费者对于新能源电动汽车使用认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消费纠纷,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向广大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发布提示。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绿色环保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随着冬季低温季节到来,续航缩短、充电慢等影响新能源电动汽车驾乘体验和消费者满意度的问题更为突出。

1、多角度考量,选择更理性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要多加关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续航里程和充电条件。选购新能源电动汽车之前,多角度考察对比不同品牌车型的配置性能、续航里程、售后服务、销量评价等内容,可通过到店咨询、网上搜索、测评比对、自行试驾等方式,结合补贴政策、企业宣传、消费者口碑等信息综合决策。

消费者租用车牌号、选择整车或电池包“以租代售”等方式购车的,最好与相关交易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确保购车后能够及时便捷充电,建议事先咨询所居住小区是否支持安装私人充电桩,或自行查阅居住地、办公地周边公共充电桩配套建设情况,满足日常通勤、生活出行需要。

对于经常发生消费纠纷、售后服务不到位、车辆零配件易损坏、频繁出现故障甚至造成严重事故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品牌,要谨慎选择。

2、养成好习惯,用车更安全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要养成良好的新能源电动汽车使用习惯。为车辆充电时,要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充电桩,远离易燃易爆物,避免安全隐患。

尤其雨雪天气时,充电前要确保充电枪头与车辆充电口的干净、干燥,室内充电时要注意保持环境的通风,户外充电时留意不要让雨水或雪水流入充电口,以免引起充电接口内部短路,影响电池使用寿命。

冬季气温降低,车辆轮胎会变硬、变脆,建议定期检查胎压,避免因胎压过高或过低影响驾乘体验,排除安全隐患。

结合续航模式和出行距离,合理调配车辆驾车模式和空调通风换气模式,预留富余、未雨绸缪,谨防电量消耗过快出现车辆“趴窝”现象,影响出行体验和安排。

3、操作要妥当,续航更扎实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启动、停车、充电、驾驶等操作中,要充分考虑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池特性。在出行前,启动新能源电动汽车后要让电路和电池组预热1-2分钟,使电池组达到更适宜的工作条件,有利于延长电池寿命和续航功能。

由于冬季低温条件下电池充放电效率降低,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充电或者停放要尽量选择温度相对适宜的环境,例如室内停车场或阳光充足的室外停车场,以提升电池活性、减少续航损失、提高充电效率。

要养成“浅充浅放”的充电习惯,尽量不把电池电量耗尽再充电,做到随用随充、及时充电;保持理性、平和、稳重的驾驶习惯,除非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尽量避免急加速、急转弯、急刹车等操作,既保障出行安全,也节省车辆功耗。

此外,新能源电动汽车长期闲置时,要适当补电后再妥善停放,定期通电运转,避免电池静置过久处于亏电状态,不利于电池健康。

4、用好充电桩,充电更便捷

消费者在使用充电桩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正规性和便利性。续航和充电问题一直是新能源电动车主的主要痛点之一,最便捷的方式是有条件安装私人充电桩,当前很多小区可以支持在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最好提前与物业进行咨询确认。

如果不具备安装条件,可下载各类充电App查询附近处于闲置状态的公共充电桩,在保证充电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充电桩品牌、地理距离、充电价格、结算准确性、结算便捷性、故障解决及时性等方面做出最优选择。

如果自行选购新能源电动汽车便携式充电枪,要注意查看产品是否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检测认证,确认产品整机执行的是否是现行标准,看标识和说明是否包括制造商信息、设备信息、额定输出电压电流、输入电源性质(交流AC或直流DC)、使用环境等内容,同时关注安全保护功能和质保服务,选择质量过硬的充电枪产品。

使用充电枪设备时,提前观察检查充电桩设备是否有故障提示,充电电缆是否存在绝缘皮破损、控制盒壳体是否有破损、金属导体外露等情况,如有应马上停止使用。

5、核验好凭证,维权有保障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选购配套充电桩安装服务时要认真签订合同、仔细核对凭证并妥善保管。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消费者在购车前可以适当加以关注、便于对照了解;在购车时,应当留意相关车辆品牌的宣传信息、销售要求,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诱导销售、蓄意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情况;在销售合同中应当注明车辆种类(型号、颜色,标配/选配等)、购车金额(区分“定金”与“订金”)、提车时间、维修保养、售后服务、退款约定等重要信息,明确充电桩是否随车附赠、免费安装、保留时长、迁移转赠等权利,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或模糊的福利待遇等最好在购车合同中予以标注。

消费者要主动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或相关服务单据并妥善保管,提车时仔细核对车辆配置一致性,并逐一查验三包凭证、发票、购车合同等相关凭据是否齐全,若发现车辆存在任何瑕疵问题或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要当场向经营者反映处理;若沟通协商不成,可结合实际情况向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组织或者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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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质量协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用户满意度指数(NEV-CACSI)测评结果显示,2020年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8分(满分100分),比燃油汽车低1分,已接近燃油汽车水平。

其中,纯电动汽车用户满意度指数78分,创下测评以来最高水平,同比提高1分,连续5年实现增长;插电混动汽车用户满意度80分,创下6年来最高水平,首次超过燃油汽车,同比提高1分。

中国质量协会表示,市场竞争促进越来越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供给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随着“双积分”政策的实施和补贴退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始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过渡。除了最早进入新能源行业传统自主品牌,外资品牌、合资品牌、造车新势力近年来也纷纷加入新能源阵营。这些后加入者很多产品主要面向私人用户和中高端市场。随着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新能源汽车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升级换代加快,新能源乘用车大型化、高端化趋势明显。行业电动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显著增强。

测评数据显示,插电混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感知质量与预期质量差距均小于燃油汽车。研究发现,续航里程越高,满意度水平越高,抱怨率越低,忠诚度越高。一线城市用户满意度81分,远高于二线和三四线城市的满意度水平。新能源汽车的智能化水平更受年轻用户的青睐。“95后”用户满意度80分,高于其他年龄段用户。

此外,新能源汽车品牌形象和质量持续提升。2020年纯电动汽车品牌形象同比提高2.7分,插电混动汽车同比提高1.6分。新能源汽车品牌形象大幅攀升充分说明了汽车市场产品结构升级的趋势。

但同时,纯电动汽车性能设计满意度水平与燃油汽车仍有差距。2020年中国纯电动汽车性能设计满意度76.7分,同比下降0.4分,比燃油汽车低1.3分。纯电动汽车的车内静音效果和充电速度等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New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NE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本市新能源相关企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地热能、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以及新能源系统新材料和清洁能源机制促进等方面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推进行业协会内部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促进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能源技术进步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的展览和技术交流,编印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动态,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推进本行业关键技术装备的生产和产业化工作,协助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扩大应用,为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服务;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考察交流活动,为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及产品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提供信息和服务。

(十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信息与学术交流,技术咨询,项目论证,质量标准,市场服务,教育培训。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并主要主持工作;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

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5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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