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绿化(破坏绿化处罚依据)

2024-03-28 17:54:40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行道树硕果累累”反证城市绿化规划之失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眼下,正是瓜果飘香季。近日,南宁街头多条道路两侧的菠萝蜜树上挂满了沉甸甸的果实,形成炎炎夏日里一道奇特的风景。6月21日上午,记者在南宁市思贤路、人民东路等地看到,道路两侧的菠罗蜜挂满枝头的景象吸引了过往路人驻足拍照,还有些耐不住诱惑的“吃货”在树下跃跃欲试,伸出手来想摘取树上位置较低的果实。(6月21日广西新闻网)

菠萝蜜“硕果累累”、“像西瓜那么大”。不难想见,假使这一幕发生在果园里,自是喜人,然而,在人流如织的大街上,却给行人及道路交通带来了诸多隐患。面临此情此景,相关方面若不及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则有庸政、懒政之嫌,缺乏必要的担当。

首先,用果树作行道树本身欠妥。试想,一方面,菠萝蜜是水果,可食用且味道鲜美,这是常识,果实成熟季节,势必会对各色路人形成“天然诱惑”。而另一方面,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私采城区范围内树木果实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罚款甚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我们不禁想问,如此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是否有“钓鱼执法”之嫌?现实情境之下,有关方面完全寄良好出行秩序诉求之于路人和游客的高度自律、“吃货们忍住”,是否有违人性?

其次,管理方“菠萝蜜树作景观树来护养,没考虑其食用性”说词太牵强。媒体实地探访过程中,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一方面解释说,这些树木会喷洒农药、吸收了大量尾气,误食可能引发中毒,不提倡食用,而另一方面,又说“果实大批量成熟时会集中采摘”。笔者忍不住想问,数量如此之多、个头如此之大,且在重力或外力作用下随时可能坠落伤人的果实,既没法食用,何必要等到成熟时才去采摘?纵然,选用菠萝蜜作街道树有其历史原因,改变现状不可能一朝一夕,那么,管护人员可否勤快一点,赶在花期或果实未形成之前予以处置呢?

综合以上,南宁市区大量菠萝蜜果实悬在树上,给庆大市民带来交通安全隐患,欲解决这个矛盾,可有多种改进方案,无论更新树种,还是通过技术手段因地因时制宜对现有树木进行处置(如北京地区近年就推出了给雌株柳树打“绝育针”的手段方式来抑制飞絮污染),扬长避短兴利避害适时消除隐患都是不错的选择。而与这些做法比较,得过且过、坐而论道,甚至仅是极敷衍地提出一个“提醒吃货们要忍住”的策略,则是典型的不作为,属下下策,请相关方面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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