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4-03-28 23:17: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第六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第九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大型市政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用地,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单位专用的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平(立)交或将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有关设计和施工协议。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

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敷设有关管线的计划报送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

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对市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发现城市道路损坏和排水设施堵塞、渗漏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产权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36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第十六条 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投资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市政设施又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

第一条 为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指在白云山山脉中,自然、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以及对市区生态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区域。其范围分为:特别保护范围和控制保护范围。

特别保护范围:由南向东至北,从麓湖路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濂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北至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的地域。

控制保护范围:旧广从公路以西,新广从公路以东,磨刀坑公路以南,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至特别保护范围边界沿线的地域。第三条 风景区的水土、林木、植被、矿产、文物古迹、园林建筑、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条件。

各区、镇人民政府都有保护风景区的责任,教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主管风景区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区的统一保护、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职能是: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令;

(二)参与编制和实施规划;

(三)保护和管理资源;

(四)组织游览、服务设施建设;

(五)绿化、美化、净化环境;

(六)组织护林、防火;

(七)维护地界;

(八)管理游览、观光和组织服务活动;

(九)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林业、公安、文化、矿产、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局实施本条例。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由本市和中央、省、部队驻穗主要单位有关***参与组成的协调机构,协调、处理风景区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局的依法统一管理。第六条 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的规划,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总面积与园林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二)林分、林相改造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三)游览、观光设施项目及其服务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

(四)恢复古迹的项目和功能;

(五)园林建筑的布局、种类、数量;

(六)根据管理需要,应当规划的其他事项。

风景区的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依法上报审批。

在风景区规划未批准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经管理局同意,并由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风景园林景点除外。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照本条第二款程序上报备案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七条 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风景区的土地,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进行管理,禁止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

管理局必须沿特别保护范围边界线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特别保护范围边界线外侧垂直距离20米范围内为防护控制带,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第八条 风景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规定及规划要求,并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在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管理局提出或同意后,由市规划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在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管理局审查后,由市规划局依法审批;

(三)风景区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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