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24-03-29 02:06: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治、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七条 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三条 城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园内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第十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1993-05-08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86号。

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100104426268F,企业法人贺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与修缮,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爆破除外)、环保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维护,花卉租赁,草坪、苗木、花卉的培育、种植销售,宿根花卉、球根花卉、水生植物、药用植物种植及销售;园林机械设备租赁、销售,石材的销售及安装,园林小品的制作、安装及销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267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0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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