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带范围(城市道路绿化应当符合的要求是什么)

2024-04-17 07:46:08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符合的要求如下:

1、道路绿地率指标如下: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

(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

(3)红线宽度在40到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2、道路绿带设计如下:

(1)分车带绿地包括行道树分车绿带、两侧分车绿带、中央分车绿带、路侧分车绿带;

(2)分车带宽度为方便用4.5到6.0m,最小的也有1.2到1.5m,这种最小的宽度只能满足分隔交通的要求;

(3)分车绿带宽度小于1.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3、行道树绿带:

(1)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

(2)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绿带;

(3)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125px,慢长树不宜小于200px;

(5)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在此三角区内不能有建筑物、广告牌以及树木等遮挡司机视线的地面物。在视距三角形内布置时,要使其高度不得超过0.65到0.70m,宜选矮灌木丛生花草种植;

4、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

5、中央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倍;

6、路侧绿带:

(1)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3)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4)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截至2019年11月,铁路相关法规中并没有规定铁路(非高铁)两侧绿化带的宽度,但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具体如下: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扩展资料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铁路客户服务中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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