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绿化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024-04-17 21:43:41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定义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和费用类

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收入而耗费的各项费用。

2.损失类

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及其他项目、投资损失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的损失;(2)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3)非常损失;(4)赔偿金;(5)投资损失。

3.税金类

指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其他支出类

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的,其他有关的合理支出。例如公益事业或救济方面的捐赠,以及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有关税收。

这些项目应满足基本条件: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判断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合法性、配比性、确定性。

企业的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主观:

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性费用。 职工福利费:指按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办公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费用。 差旅费: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出差而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误餐补助、司机出车补助和单位核定的差旅费包干费用等。 运输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内部、外部运输车辆的运输费用和租用交通车的租用费,过桥费、养路费,市内交通费,以及企业职工上下班使用的交通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和职工为上下班办理的乘车证费用等。 保险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向保险机构投保而应支付的保险费用。 租赁费:指企业管理部门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各类管理用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生活用房租赁费等。不包括融资性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修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日常办公用品修理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因业务需要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咨询和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发生的费用。 诉讼费 :指企业向 法院 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以及超标准排污加收的排污费。 绿化费:指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不包括纳入基本建设预算进行的配套绿化费用。 物料消耗: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或购买的消耗性物料的费用,包括电脑软盘、色带、配件、办公用设备配件等。购买的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和财会部门购买和印制的账簿、凭证、报表的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和商誉等的摊销费。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坏帐准备:指企业计提的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技术开发费:指企业上缴集团 公司 每年分摊核定的开发费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编制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为使用他人的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因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招待客人而支付的费用等。 工会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交给工会专门用于工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职工 教育 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统筹保险费:指按国家规定为企业职工提取的基本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包括统筹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 保险等。 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医药费、活动经费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丧葬费 、 抚恤金 等。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 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存货跌价及盘亏损失:指库存物资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物资盘亏、毁损和定额内损毁造成的损失,以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水电费 :指企业的管理部门耗用的 水费 、 电费 。 取暖费 :指企业的管理部门发生的取暖费用。 仓库经费: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仓库清理、倒运、装卸等费用。 会议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举办或参与的各种发生在本埠及外地的会议支出,包括会议期间租用的场地费用、车辆费用、资料印刷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补贴费用等。不包括企业 股东 在会和董事会的有关会议费。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发生的费用。 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发生的包括董事会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照上级核定的金额上缴的管理费。 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当年工效挂钩有关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住房公积金 :指按国家规定为管理部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摊销的潜亏挂帐数:指企业当年摊销的潜亏挂账数。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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