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绿化条例(上海有关园林绿化建设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024-05-05 12:01:06

与园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搜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坪产品等级标准

草坪与地被规程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及保活技术措施初探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92

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球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子产品等级标准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绿地设计规程

绿化喷洒车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绿篱修剪机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某设计院绘图规范标准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育苗技术规程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园林苗圃育苗规程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园林系统公共标志实施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浙江省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竹子养护技术规程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汇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总程序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施工组织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城市规划准则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泵站施工规范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维护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

在市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古树名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者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 80 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 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文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第六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树木进行普查,将具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条件的树木进行登记,并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区园林绿化部门报送登记的树木进行鉴定,符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条件的,属一级古树名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护;属二级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护。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经批准实施保护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牌。

保护标志牌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制作,具体载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名称,确定时的树龄、胸径,管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确定时间等内容。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古树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5米内的范围;

(二)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3米内的范围。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务部门负责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内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管护;

(四)生长在居民居住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五)生长在个人庭院内的,由个人负责管护。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不同树种管护需要,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责任人变更的,原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与新的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的管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管护,保证正常生长。

遇有大风、严重旱涝或者其他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并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治理、复壮。第十三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管护责任人的管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修剪枝叶或者采摘花朵、果实、种子;

(四)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地下管线、动用明火、倾倒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物质、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搭建其他设施;

(五)砍伐、擅自移植;

(六)损毁标志牌和其他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