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主管绿化(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24-03-30 13:45: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指标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园林的绿化养护工作的主要有浇水、排涝、防治病虫害、修剪。

1、浇水

浇水主要是为了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在浇水时候需要注意:浇水树堰保证不跑水、不漏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浇水车浇树木时,要接胶皮管,进行缓流浇灌,注意不要用高压水枪冲刷树堰。在喷灌方法上要定时开关,专人就地巡视,避免水流乱流。

2、排涝

排涝是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主要方法有挖沟、埋管、打孔等。排涝的质量要求是:绿地和树底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花卉等绿植地面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3、防治病虫害

物理方法:主要包括饲料消杀、灯光消杀、热处理、人工捕捉、摘除病叶病梢等。

生物防治:主要是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主要方法是以微生物治虫,利用病害虫的天敌,保护昆虫和鸟类。采用无毒或低毒药剂,避免天敌繁育高峰期用药等措施,以有利于天敌的生存。

化学防治:在害虫大发生时使用化学药剂压低虫口密度的方法。施药方法分别是喷雾、土施、注射、涂抹、熏蒸等。在使用化学防治时,要选用高效、无毒、无污染,对害虫天敌也安全的药剂;要抓准用药的最佳时期;喷药要均匀周到,提高防效避免不必要的喷药次数;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减缓防治对象产生抗药性。

4、修剪

修剪是根据树种功能、生长环境和空间的不同,按照树木的生长规律,对树木进行剪、锯、疏等手段,是树木长成特定状态的措施。园林树木可以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修剪。常绿树要避开生长旺盛期。银杏树修剪只能疏枝,不能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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