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赔偿标准(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2024-05-08 22:14:48

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收费(以下简称绿化收费)包括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第三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收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绿化延误费:

(一)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二)根据规划边建设边使用的集中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在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第五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征收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40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城市规划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400元。第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征收实际损失2-3倍的绿化赔偿费。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随意损坏、移植、砍伐。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每株缴纳4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800元;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树木缴纳绿化赔偿费为标准基数,树干胸径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10元,砍伐的减少20元;树干胸径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二)树干胸径为40厘米以上的,移植的每株缴纳20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5000元。

(三)移植、砍伐的树木属于常绿树或落叶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常绿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4倍计算。第八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花灌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高度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株(丛)缴纳1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500元。

(二)高度超过50厘米,移植的每株(丛)缴纳2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1000元。第九条 经批准拆除、改建绿化设施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实际损失征收绿化赔偿费。第十条 经批准须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缴纳费用的手续。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同时废止。

日前,针对蓬江区某物管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小区内两棵大树的行为,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对该物管公司作出按照树木总价值5倍的计算方式处罚,罚款金额为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1年12月30日,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某物业管理小区东南侧有两棵大树被物业管理公司砍伐,不知道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经查勘,该小区东南侧(原售楼部)的两棵树木的树干被齐根砍伐,树穴内只剩下树根,且该小区物管没有申请办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我们其中一个停车场出入口要封闭,为了方便小区住户出入,就在原售楼部前砍了两棵细叶榄仁来增加多一条行车道。”该小区物业经理承认砍伐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需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执法人员告知物业经理,并以其行为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为由,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由于树干已被清运,无法测量树木胸径。为了查清事实,执法人员来到物业管理处进一步询问树木的详细情况,并根据树木头径及旁边同期种植的同品种树木作为数值参考,经现场检查、询问、拍摄取证等一系列查证措施,确定该树木为2016年种植的细叶榄仁。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进一步锁定确认,并依法进行处罚。

据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上述情况外,日常的绿化养护修剪需严格按照《江门市城乡绿化树木修剪技术指引》开展相关工作。如因安全隐患、建设等需要重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提前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重修剪、移植城镇树木。另外,在小区和社区内的草坪上长期堆放杂物、对遮挡(如广告牌、采光、通风等)的树木进行私自剪枝或因施工对绿化造成破坏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2022年2月15日,江门市某汽车有限公司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擅自进行广告牌基础开挖施工,施工过程中破坏公共绿地面积3.42平方米,品种为台湾草。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该公司作出按照所占绿地面积的计算方式处罚,罚款金额为1026元的行政处罚。

(一)保护和管理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规定进行分工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5.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法律责任

1.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2.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3.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重要提醒——

擅自砍伐树木和破坏城市绿化行为时有发生,反映出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环保绿化意识还不强,为此,我们特别对各企业和市民发出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经县级以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私下作为,就是违法毁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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