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4-05-09 03:57:04

2009年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插花花艺爱好者和从事插花花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民族文化,继承、研究、发展中国插花花艺,研究吸收国外先进的插花花艺,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绿化和环境质量、拉动花卉业生产、消费服务。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继承、研究和发展有中国特点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花艺;(二)举办插花花艺展览、表演、比赛和培训活动,普及插花花艺知识,培养插花花艺人才;(三)推动国内外插花花艺界学术交流,扩大视野,沟通信息,切磋技艺、增进友谊;(四)加强与插花花艺相关企事业的合作,积极推动花卉花艺现代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插花花艺职业标准的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六)编辑出版插花花艺书籍,画册等宣传资料,开展各项插花花艺景观设计、布置及咨询服务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普及插花花艺知识,提高插花花艺技艺,举办插花花艺活动,培养插花花艺人才,提供插花花艺景观设计、布置及咨询服务。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会员和资深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一) 个人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作风正派,思想高尚,文明礼貌;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爱好插花花艺,对插花花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技艺基础,插花花艺作品须经本会审查合格。(2)经过培训,具有上海市插花花艺进修学校初级班证书;(3)经过职业培训,具有初级插花员资格证书;(4)在国外受过插花花艺正规培训,具有证书;(5)经过普及培训或自学,具备相当初级插花员以上插花花艺水平。(二)资深会员1、加入本会5年以上,对本会有重要贡献;2、对插花花艺有造诣,在业内有一定影响。(三)单位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本市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插花花艺优势的企事业单位;4、本市绿化和市容系统诚信度好经营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5、本市有一定影响的插花花艺爱好者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个人会员:1、本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书。2、资深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资深会员证书。(二)单位会员:1、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并盖章;2、本会办公室审核;3、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二)单位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可要求本会组织人才培训和推荐人才;4、可优先取得本会资料信息,优先获得技术咨询服务;5、可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展览、比赛、交流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展品、作品,撰写文章,为普及和提高插花艺术作贡献的义务;6、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单位会员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经本会审核换发新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一年以上的,停止会员权利。会员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可劝其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治安刑事处分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会员代表大会授予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会议记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记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则有期徒刑, 刑期扏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扏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领导、检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活动和处理日常事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发展有中国特点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花艺;设立花店分会,负责商业花艺研究和为花店服务;设立办事处,负责组织会员活动、为会员服务等工作。设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一)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费收入;(三)社会赞助;(四)政府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赠协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岀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8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首先去当地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办公室,如果没有此部门,也可以去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属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按以下流程办理。

3、开发商。

4、施工单位。

一、涉及装修装饰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一)建设(拆除)单位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

(二)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三)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

二、申请人(建设、拆除单位)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填写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

(三)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建筑垃圾需直接利用的提供利用单位的协议(留存复印件)。

三、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惠阳区环卫局市容卫生监察队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受纳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阳区环卫局市容卫生监察队领取办理结果、签订责任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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