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调整(绿化实施方案)

2024-03-30 23:50:21

  绿化实施方案 (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湖南建设纲要》和双峰县委县政府《绿化双峰四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镇城乡绿化工作,特制定绿化荷叶四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绿化双峰四年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乡村绿化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乡村绿化事业发展,将荷叶打造成青山、碧水、绿树、蓝天的绿色生态家园,实现“绿色荷叶”的奋斗目标。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绿化荷叶四年行动计划”的分步推进,到**年,全镇森林覆盖率达到55.8%,中心城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53%以上,创建曾国藩故居国家5A级旅游景区,争创全省绿化模范乡镇。

 (一)十村连片绿化建设

 开展“驻点包村,联村建绿”活动,建设“屋在林中、人在景中”的绿色新农村。我镇将以长塘、海秋、石林、清泉、建设、富托、攸永、石塘、永镇、荷塘等十村为绿化建设重点,十村连片绿化建设村主要以村主干道及山边,河边,水边绿化建设为主。每个村必须保障不少于2万元的专项绿化建设投入资金,确保绿化建设工作落实到位。此项活动总负责人为贺铁坚,所在总支带片领导和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坐点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二﹚扶贫村绿化建设

 我镇13个扶贫村要积极参与绿化建设工作,各扶贫村必须在村主干道和山边做好绿化建设,并保障不少于1万元的绿化建设专项投入资金。总负责人为朱伟兵,扶贫村所在总支带片领导和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三)城区绿化建设

 以314省道绕行线为重点绿化地段,带动镇区绿化建设,开展“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小区”创建活动。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建设,对贺家坳镇区及周边逐年绿化,达到全面绿化、美化、亮化。总负责人为禹新辉。

 (四)全镇各村全面普及绿化

 全镇各村每年都要积极参与绿化建设,每年都要有专门的计划和行动,镇政府将任务分解到各村,要求包造林、包管护、包成林。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检查落实、综合联络,并接受镇政府的考核验收。所在总支带片领导和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坐点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切实加强对绿化荷叶四年行动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绿化荷叶四年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成员、总支书记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四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林业站,由镇林业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责任区、村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制订本辖区、本系统的四年行动规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完成规定的任务,处理好绿化用地、林木管护、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镇城乡绿化工作,负责任务的分配、责任的落实、进度和质量的督促、考核和评比表彰。

 荷叶镇人民政府

  绿化实施方案 (二)

 为深入贯彻市委第次党代会精神,为“建设美丽,打造幸福家园”贡献力量,根据我镇《全民绿化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20**年度全民绿化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年度我镇全民绿化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完成绿化造林任务21万株,占全民绿化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的50%以上,重点是完成一河()、二线()、三集镇(、)、四道路()、五迹地的绿化,在全镇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效益显著的乡村生态环境体系。

 二、规划布局

 根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高质量完成绿化任务。

 1、河堤绿化。段长10公里,按株距4米的标准,规划栽植欧美杨、等5000株。社区大江坝荒滩面积5亩,坪上村荒滩面积10亩,按每亩130株的标准,规划栽植欧美杨、等2000株。

 2、两线绿化。永社公路境内全长10.3公里,106国道境内全长9.7公里,按株距4米的标准,规划栽植香樟、欧美杨等10000株。

 3、集镇绿化、三个集镇,规划栽植香樟、杜英等5000株。

 4、村道绿化。集镇至石江上源路段全长5公里、集镇至黄桥白荆路段全长5公里、新开村永社公路至均家片路段全长4公里、泮春集镇至联丰片路段全长3公里,按株距4米的标准,规划栽植香樟、杜英树等8500株。

 5、迹地绿化。新开村春田片迹地造林150亩、黄桥村白荆片等四迹地造林350亩,按每亩250株标准,规划栽植杉松125000株。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10月-12月)。

 1、成立组织机构。镇成立全民绿化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相应成立组织机构,负责整个绿化行动的组织实施。

 2、做好苗木调剂。坚持边规划边准备,提早调剂苗木,选用良种壮苗造林,确保绿化的质量和水平。

 3、搞好清山整地。发动全民搞好绿化地的清山整地,对于需要调整土地的绿化路段和地块,耐心做好工作,提高村民绿化美化家园的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1-6月)。

 1、20**年1-3月,各村(居)和实施单位务必完成所有植树造林任务。并确保绿化质量标准。

 2、20**年5-6月,由镇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造林后的抚育和培管工作,确保造林成活率100%。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年7月,按照“完成一条,验收一条;完成一亩,验收一亩”的原则,由镇全民绿化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四)总结表彰阶段

 20**年9月,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取得明显成效、做出积极贡献的村(居)单位和个人镇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今年的绿化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务必采取过硬措施和有效办法,抓细抓实抓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农办、财政所、林业站、水管站、城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民绿化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镇林业站),由主管农业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林业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全镇绿化造林工作的推进,督促和指导绿化工作开展,确保绿化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科学制定规划。林业站要科学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突出个性的原则,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组、到地块、到责任人。突出河流、集镇和道路两侧绿化规划,以集中绿化为中心,河流、道路绿化为纽带,村庄绿化为点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生态景观体系,切实提升我镇绿化品位和形象。

 (三)强化责任落实。镇党政领导负责所联系村(居)的绿化工作。城建所负责三个集镇、106国道、永社公路绿化的督促落实,并确保成活率100%。林业站负责全镇绿化规划设计,以及技术施工指导,督促新开村春田片、黄桥村白荆片迹地造林工作;水管站负责两岸以及大江坝荒滩、坪上村荒滩绿化工作的督促落实。各联村组负责对联系村绿化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全面完成绿化任务。

 (四)绿化资金筹措。资金筹措主要通过“政府补、部门筹、企业引、群众集”的方法,坚持多元投入绿化资金的积极措施,达到全民绿化的良好效果。

 (1)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决定》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对有义务参加绿化活动的非农业人口按每个工日10元,3个工日30元的标准收取以资代劳绿化费。

 (2)镇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任务完成的村(居)和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3)三个集镇的绿化资金主要以镇财政投入为主,相关村(居)配套、干部群众投资投劳解决。

 (4)村(居)主干道绿化由村级为主解决;

 (5)迹地、荒滩造林按照谁所有、谁投资、准造林、谁受益的原则解决;

 (6)堤绿化主要由水管站负责向上级争资解决;

 (7)106国道、永社公路绿化资金由交通部门解决。

 (五)严格考核奖惩。镇政府按照规划下达的任务进行分级考核,7月份验收合格的村(居)、实施单位,将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三个级别的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村(居),扣目标管理1分,联村组成员分别扣绩效考核分1分,年终兑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一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百分之二十;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城市主干道应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五个百分点执行。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一千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或者移植: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十株、灌木十丛或者绿篱十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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