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现在开始备战2013年司法考试)

2024-04-24 19:38:15

建议先从民刑开始,民刑分值比重最大

原则上来说复习法考6个月即可,但在备考过程中,容易懈怠,或者陷入误区,建议从现在开始复习,胜算会更大。

一般而言,法考复习以三轮最佳,每一轮的复习各有侧重点。

第一轮以打基础为主;

第二轮以巩固提高加之分类真题操练为主,同时注意背诵记忆讲义,关键知识点;

第三轮以进行历年真题训练为主。

3月之前——民刑复习

3月份之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踏踏实实地把民法、刑法跟着老师系统学一遍,时间充足的话可以自己再看一遍。民刑的考察重视基础理论,需要考生花大量的时间理解消化,因此一定要尽早开始复习。

零基础或者基础薄弱的同学建议先跟着民刑先修过一遍,不要一开始就跟精讲讲义。

民法、刑法第一遍复习的时候,务必要认真踏实,不要急于求成,仔细看书,踏踏实实地跟着老师的课程打基础才是王道!对于较为难理解的知识点,也不要太过于纠结,对于不懂的知识点做出标识,在第二遍复习时注意反复理解吃透。

3月1日到4月30日——继续攻克民刑+行政法

这个时间段的重点依旧是攻克民法刑法,但要更加注重行政法的复习。

行政法主要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诵记忆,前期行政法的复习会给人繁琐抽象之感,此时一定不要盲目背诵记忆,多听两遍老师的课程,多理解配合一定的真题训练。

在这个阶段三大实体法并驾而驱、穿插复习,听课加做题,稳扎稳打复习最佳。行政法极为好拿分,一定要认真对待!

5月1日到6月1日——诉讼法为主

5月份以后的复习方向要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转向其他学科。

在这个阶段千万不要因为民法和刑法学得还不够透彻,没有理解和记忆清楚而推迟其他学科的复习,这是法考的大忌。今年很多小伙伴前期花了太多时间在民刑上,以至于后期商经、三国等记忆型科目反而不扎实,以至于在今年商法逆袭的考卷上吃了大亏。在这个阶段只需要坚持做民刑行政法分类真题,反复查缺补漏就好。

诉讼法与三大实体法有着很大的知识点的关联,特别是刑法与刑诉,刑诉的解题经常会用到刑法的知识点。刑诉知识点繁杂且对背诵记忆要求很高,一定不能急于求成,静下心来攻克一个个知识点。

如果觉得刑诉难,可以先开启民诉的复习,民诉的难度整体上是低于刑诉,多听几遍老师的课程辅之以背诵,一定可以轻松攻克。复习民诉的时候可以穿插商经的复习,一是不会太枯燥,产生厌倦心理;二是商经也是背诵+理解型科目,复习上有很多共通之处。

诉讼法的知识点重复考察可能性极高,一定要重视诉讼法真题的练习,在分类真题复习阶段,就要反复理解吃透每一个选项背后的原理。

另外,5月中旬法考大纲差不多就要出台了,新增的知识点必考一定要关注!

6月2日到6月30日——三国法、理论法

理论法学妥妥是“背多分”学科,该学科在法考占分值比重大,性价比较高,多背诵加上真题训练,最适合临阵磨枪,又好又快!

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看似高大上,实则考点集中,知识简单,复习时以基础为主,一定要重视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

在这个阶段,前期商经复习不足的考生这个阶段继续巩固,理论法和三国法属于背诵科目,跟着老师的音频圈出重点,多看多记忆。

7月1日到8月31日——第二轮复习

7月份第二轮复习展开,这个阶段可谓是全面抗战,大家一定要挺住!在两轮复习的时候你会发现之前复习过的知识点已经模糊不清了,真题错了又错,此时一定要学会调整心态。

这个阶段的复习以强化提高为主,再次全面系统地跟着老师,学习一遍各科重点知识点,有的放矢,强化提高。特别注意攻克历年真题中常考的重点、难点。

刷历年分类真题是必须的,至于真题要刷多少遍因人而异,关键在于吃透每个选题,了解命题人的出题思路。

第二轮复习记忆诉讼法、商经、理论法、三国法都是极为耗时间的,所以前期一定要打牢基础。

9月1日至考前——第三轮复习

建议大家把复习背诵截止时间定在9月1日之前,9月以后由于心态等问题大家复习效率偏低。

考试之前这段时间主要以做历年全套真题为主,可以配合一些冲刺模拟题,但一定要挑选高质量的模拟题,否则容易得不偿失。

接下来调整好心态,准备迎接考试就可以了哈

一、单项选择题:(2002年)

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的

答案:C

解析: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本题ABD都属于“非人身性的”条约。只有C项是属于政治性人身性条约,可以不予继承,应为答案。

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 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答案及解析:B 此题关键是理解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家责任是国家因违反其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不当行为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国家不当行为构成要件包括:(1)是可归因于国家;(2)行为性质上违背国际法义务。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科技迅猛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控制以及国际海底开发等领域活动日益频繁,这些活动虽不是国家不当行为,但确容易给其他国家带来潜在的威胁或损害,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依据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这些行为不是国家不当行为,国家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明显有违公平法理。因此,国际上为了解决这些行为给他国造成损害时国际责任承担问题,制定了一些公约如《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责任视为一种新的国际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创立了三种新的责任制度,分别为:(1)国家责任制,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的赔偿责任;(2)双重责任制,即国家与营运人(具体致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国家应保证营运人赔偿,营运人无力赔偿部分由国家负责赔偿;(3)营运人自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本题中,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均采第二种责任制度。甲、乙两国既然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然应依照公约规定双重责任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故B项正确。其中A项是国家责任制,C项是营运人责任制,均不符合题意。

17.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答案及解析:C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本题中,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丁国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詹氏引渡给任何一国,因此A、B错误。本题设计另外一个考点是国家的管辖。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冲突时属地管辖优越。由于詹氏多次在公海从事海盗活动,而海盗行为是国际犯罪行为,各国依据国际法都对其享有管辖权,因此丁国可以逮捕詹氏并进行审判,C项正确。詹氏虽是甲国人,但一国警察制度只是各国国内治安行政管理制度,警察行使职权仅限于一国之内特定的社会治安事务,不可能到他国行使职权,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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